功能主治:1、本品仅适用于其他降糖药无法达到血糖控制目标的2型糖尿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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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罗格列酮钠。 |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环磷酰胺(C7H15Cl2N2O2P•H2O)50mg,人参茎叶总皂苷50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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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 |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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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41398 |
国药准字H1202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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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1、本品仅适用于其他降糖药无法达到血糖控制目标的2型糖尿病患者。 |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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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本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用法用量可能存在差异,请阅读具体药物说明书使用,或遵医嘱。 罗格列酮钠片:口服。服药与进食无关。糖尿病治疗应个体化。 1、单药治疗:初始剂量可为一日1片(4mg),每日一次或分两次口服。如对初始剂量反应不佳,可逐渐加量至一日2片(8mg)。 2、与磺酰脲类联合用药:初始剂量可为一日1片(4mg),每日一次或分两次口服。发生低血糖时,减少磺脲类用量。 3、与二甲双胍联合用药:初始剂量可为一日1片(4mg),每日一次或分两次口服。12周后若空腹血糖控制不理想,剂量增加至一日2片(8mg)。 4、最大推荐剂量为一日2片(8mg),每日一次或分两次口服。 |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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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1、对本品或其中成份过敏者禁用。 2、有心衰病史或有心衰危险因素的患者。 3、有心脏病病史,尤其是缺血性心脏病病史的患者。 4、骨质疏松症或发生过非外伤性骨折病史的患者。 5、严重血脂紊乱的患者。 |
骨髓抑制为最常见的毒性,白细胞往往在给药后10~14天最低,多在第21天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比其他烷化剂少见;常见的副反应还有恶心、呕吐。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 环磷酰胺的代谢产物可产生严重的出血性膀胱炎,大量补充液体可避免。本品也可致膀胱纤维化。 当大剂量环磷酰胺(按体重50mg/kg)与大量液体同时给予时,可产生水中毒,可同时给予呋塞米以防止。 环磷酰胺可引起生殖系统毒性,如停经或精子缺乏,妊娠初期给药可致畸胎。 长期给予环磷酰胺可产生继发性肿瘤。 用于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疗时,易发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肾病。 少见的副作用有发热、过敏、皮肤及指甲色素沉着、粘膜溃疡、谷丙转氨酶升高、荨麻疹、口咽部感觉异常或视力模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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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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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用药特别在妊娠初期的三个月,由于环磷酰胺有致突变或畸胎作用,可造成胎儿死亡或先天性畸形。本品在乳汁中排出,在开始用复方环磷胺片治疗时必须终止哺乳。儿童用药:本品进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本品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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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1、本品仅适用于其他降糖药无法达到血糖控制目标的2型糖尿病患者。 |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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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1、轻中度水肿:文献报道单药治疗时水肿发生率为4.8%,与胰岛素合用时为15.3%。 2、贫血:发生率约为1%。本品可能会使血红蛋白和红细胞压积下降,可能与罗格列酮造成血浆容量增加有关。 3、低血糖反应:合并使用其它降糖药物时,有发生低血糖的风险。 4、肝功能:临床试验发现轻中度转氨酶升高的发生率为0.2%,与安慰剂组相当,并且为可逆。 5、血脂:服用本品后可观察到患者的血脂指标发生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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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一般罗格列酮仅能在胰岛素存在下发挥降糖作用,故不用于1型糖尿病或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的治疗。 2、低血糖症:联合使用胰岛素或其它口服降糖药时,有发生低血糖症的风险,此时可能有必要降低同用药物的剂量。 3、排卵:绝经期前不排卵的胰岛素抵抗患者,噻唑烷二酮包括罗格列酮的治疗可能导致重新排卵。作为胰岛素敏感性改善的结果之一,这些患者如果不采取有效避孕措施,则有怀孕的风险。 4、水肿:水肿病人使用本品应慎用。 5、心脏:对于NYHA标准心功能Ⅲ和Ⅳ级的病人,不宜使用本品。 6、肝脏:使用本品应定期监测肝功能,有活动性肝病的病人不应服用本品治疗。 7、65岁以上老年患者慎用本品。 8、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用药的安全性尚未确定,孕妇和可能怀孕的妇女应权衡利弊。动物(大鼠)实验表明,本品可移行入乳汁,服用本品期间应避免哺乳。 9、儿童用药:儿童的用药的安全性尚未确定。 10、老年用药:老年患者服用本品时毋需因年龄而调整剂量。 11、药物过量:当出现服药过量时,应根据患者临床症状,体征进行适当的支持治疗。 |
1.下列情况应慎用:骨髓抑制、有痛风病史、肝功能损害、感染、肾功能损害、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有泌尿素结石史、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 2.用药期间须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肾功能(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肝功能(血清胆红素、谷丙转氨酶)及血清尿酸水平。 3.肾功能损害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4.白血病、淋巴瘤病人出现尿酸性肾病时,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预防,大量补液、碱化尿液及(或)给予别嘌醇。 5.当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或以往的化疗或放射治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6.如有明显的白细胞减少(特别是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应停用本品。 7.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血清胆碱酯酶减少,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