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适用于缓解普通感冒及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头痛、四肢酸痛、打喷嚏、流鼻涕、鼻塞、咽痛等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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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信息 |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为复方制剂,每粒含对乙酰氨基酚250毫克,盐酸伪麻黄碱10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1毫克。  |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L-谷氨酰胺、人参、甘草(蜜炙)、白术、茯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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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浙江奥托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地奥集团成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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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10960026  | 
                        
                             国药准字H51023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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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适用于缓解普通感冒及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头痛、四肢酸痛、打喷嚏、流鼻涕、鼻塞、咽痛等症状。  | 
                        
                             用于各种原因所致的急、慢性肠道疾病和肠道功能紊乱.如肠易激综合征、非感染性腹泻、肿瘤治疗引起的肠道功能紊乱和放化疗性肠炎;亦可促进创伤或术后肠道功能的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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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用量 | 
                             口服。成人一次2粒,一日3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  | 
                        
                             饭前口服。肠道功能紊乱和非感染性腹泻:一日3次,一次2~3粒。治疗1周后症状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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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作用 | 
                             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 
                        
                             尚未见有关不良反应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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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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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虽未发现本品对妊娠期间及哺乳期间的母子有毒副作用,但仍建议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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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分 | 
                             适用于缓解普通感冒及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头痛、四肢酸痛、打喷嚏、流鼻涕、鼻塞、咽痛等症状。  | 
                        
                             用于各种原因所致的急、慢性肠道疾病和肠道功能紊乱.如肠易激综合征、非感染性腹泻、肿瘤治疗引起的肠道功能紊乱和放化疗性肠炎;亦可促进创伤或术后肠道功能的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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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理作用 | 
                             有时有轻度头晕、乏力、恶心、上腹不适、口干、食欲缺乏和皮疹等,可自行恢复。  | 
                        
                             1.药理:动物试验表明:本品可改善肠道的吸收、分泌及运动功能:增强肠黏膜屏障功能,阻止或减少肠内细菌及毒素入血;促进受损肠黏膜的修复及功能重建。 2.毒理:急性毒性试验,用一级小白鼠,一日内连续灌胃2次,用药剂量相当于人日用量的489倍,连续观察7天,均未发现异常和1例动物死亡。长期毒性试验,SD大鼠每日灌胃给药,用药剂量相当于人日用量的99倍,每周7天,连续9周,各项检查指标均无异常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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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用药3-7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2.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3.不能同时服用与本品成份相似的其他抗感冒药。4.心脏病、高血压、甲状腺疾病、糖尿病、前列腺肥大、青光眼等患者以及老年人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5.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6.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7.运动员慎用。8.服药期间不得驾驶机、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及操作精密仪器。9.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10.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11.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12.请将本品放在儿童  | 
                        
                             当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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