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用于治疗尖锐湿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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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信息 |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鬼臼毒素。  | 
                        
                             本品主要成份为丙酸氯倍他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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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湖北东信药业有限公司  | 
                        
                             浙江盛基药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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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113163  | 
                        
                             国药准字H20073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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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用于治疗尖锐湿疣。  | 
                        
                             本品适用于慢性湿疹,银屑病,扁平苔藓,盘状红斑狼疮,神经性皮炎,掌跖脓疱病等皮质类固醇外用治疗有效的皮肤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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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用量 | 
                             1.涂药前先用消毒、收敛溶液(如高锰酸钾溶液等)清洗患处、擦干; 2.用特制药签...  | 
                        
                             外用:薄薄一层均匀涂于患处,一日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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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作用 | 
                             1.多数病人用药后涂药部位可出现不同程度烧灼感或刺痛感,以及红斑、水肿等刺激。 2.体脱落后局部可出现红斑或浅表糜烂,以上均为常见的局部反应,不必停药。 3.个别患者局部反应严重,可用消炎、收敛药液冷湿敷或护肤霜、乳、糊剂处理,可很快显著减轻症状,对于局部出现严重溃疡,水肿,剧烈疼痛者必要时可停止治疗。 4.少数病人治疗过程中无任何不良反应。 5.外用治疗未见系统不良反应。  | 
                        
                             1.对细菌、真菌、病毒感染症可使感染恶化。 2.对本品和其他皮质激素有过敏史患者禁用。 3.鼓膜穿孔的湿疹性外耳道炎患者,会延迟治疗。 4.对溃疡、二度以上烫伤、冻伤有抑制皮肤再生的作用。 5.不可用于眼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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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忌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与哺乳期妇女禁用。 儿童用药:目前尚缺乏儿童用药方面的实验资料,建议儿童不宜用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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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分 | 
                             用于治疗尖锐湿疣。  | 
                        
                             本品适用于慢性湿疹,银屑病,扁平苔藓,盘状红斑狼疮,神经性皮炎,掌跖脓疱病等皮质类固醇外用治疗有效的皮肤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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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理作用 | 
                             体外、体内试验已证明本品有抗肿瘤活性,能抑制微管聚合,抑制细胞核有丝分裂,使其停止于中期。外用治疗尖锐湿疣的体外药效试验证明本品能抑制培养的正常人皮肤角质形成细胞和宫颈癌上皮细胞的脱氧核苷掺入和DNA合成,阻碍其分裂和增殖。经本品外涂治疗后,可抑制被人乳头瘤病毒(HPV)感染所导致疣状增殖的上皮细胞的分裂和增生,使之发生坏死、脱落,从而起到治疗尖锐湿羞疣的作用。  | 
                        
                             1.易引起红斑、灼热、丘疹、痂皮等。 2.长期用药可出现皮肤萎缩、毛细血管扩张、多毛、毛囊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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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本药仅供外用,不可口服。 2.本药不能接触眼部。若不慎进入眼部要立即用清水冲洗净。  | 
                        
                             1.本品不宜长期大面积应用,亦不宜采用封包治疗,大面积使用不能超过2周。 2.治疗顽固、斑块状银屑病。若用药面积仅占体表面积的5%~10%可连续应>4周,每周用量均不能超过50g。 3.伴有皮肤感染时,必须同时使用抗感染药物。 4.用药一周后症状未缓解,应向医师咨询。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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