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维A胶囊
Patheon Inc.温馨提示:外观包装仅供参考,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功能主治:用于治疗严重银屑病、严重角质异常性疾病,详见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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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化学名称为 :全反式-9-(4-甲氧-2,3,6-三甲苯基)-3,7-二甲基2,4,6,8-壬四烯酸乙酸。 |
主要成分为氟康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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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Patheon Inc. |
海南全星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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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注册证号H20140215 |
国药准字H10950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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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用于治疗严重银屑病、严重角质异常性疾病,详见产品说明书。 |
本品适用于以下真菌病: ⒈全身性念珠菌病:包括念珠菌血症,播散性念珠菌病及其他形式的侵入性念珠菌感染,如腹膜,心内膜,肺及泌尿道感染。可用于恶性肿瘤,特殊监护病人,接受放、化疗或免疫抑制剂治疗或其它易致念珠菌感染的患者的治疗。 ⒉隐球菌病:包括隐球菌性脑膜炎及其他部位(如肺、皮肤)的隐球菌感染。可用于免疫功能正常患者,艾滋病患者及器官移植或其他原因引起免疫抑制的患者。艾滋病患者可服用本品作维持治疗,以预防隐球菌病的复发。 ⒊粘膜念珠菌病:包括口咽部、食道、非侵人性的支气管等粘膜念珠菌病;肺部念珠菌感染;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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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阿维A的剂量应当根据个体情况进行调整,因为各人药物的吸收及代谢率存在差异。最好为每日一次服药,并且与食物或奶同服。以下为一般指导量: 成人 初始量25毫克(25毫克胶囊一粒)或30毫克(10毫克胶囊三粒)服用2~4周后可获得满意效果。 维持量必须根据临床疗效和耐受性来决定。一般每日25毫克~50毫克服用6-8周常可获得理想疗效。 在某些病例,有时需要将剂量增大至最大75毫克/日(25毫克胶囊三粒)。 当大部分银屑病皮损消退后可停止服用。复发病例可用上述方法重新治疗。 在角化异常性疾病,常需要维持疗法,不过应当使用尽可能小的剂量,如20毫克/日,一般不应超过50毫克/日。 儿童 考虑到长期治疗可能出现的严重副作用,因此应慎重评估治疗的副作用和疗效的平衡。一般只有当其他疗法不能使用时才能应用阿维A酸。 剂量应根据患者体重进行计算,每日剂量约为0.5毫克/千克,部分病例可短时间使用大剂量(高达1毫克/千克/日)药物,但最大不能超过35毫克/日。考虑到长期治疗的副作用,维持剂量应控制在尽可能低水平。 联合疗法 当本品与其它疗法联合应用时,根据患者的个体反应,可以适当减少本品的剂量。 正规外用疗 |
本品的血浆消除半衰期长,因而治疗阴道念珠菌病时仅需单剂量一次给药;治疗其他真菌感染时,每日亦只需给药一次,而给药时间应持续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实验室检查提示真菌感染已消失。用药时间不足可能导致感染的复发。艾滋病、隐球菌性脑膜炎或复发性口咽部念珠菌病患者通常需要维持治疗以预防复发。 成人: ⒈隐球菌性脑膜炎及其他部位隐球菌感染:常用剂量为第1日400mg,以后每日200-400mg,疗程视服药后临床及真菌学反应而定,但对隐球菌性脑膜炎而言,治疗期一般至少6-8周。为防止艾滋病患者的隐球菌脑膜炎复发,在患者完成一个疗程的基本治疗后,可无限期继续给予[大肤康]作维持治疗,日剂量为200mg。 ⒉念珠菌血症:播散性念珠菌病及其他侵入性念珠感染:常用剂量为第1日400mg,以后每日200mg。根据临床反应,可将日剂量增至400mg。疗程亦视临床反应而定。 ⒊口咽部念珠菌病:常用剂量为每日50mg一次,连续7-14天。对免疫功能严重受损者,可根据需要延长疗程。对与牙托有关的萎缩性口腔念珠菌病,常用剂量为每日50mg一次,连续14天,同时在牙托部位给予局部抗感染治疗。其他粘膜念珠菌感染,如食道炎,非侵入性支气管感染、肺部感染,念珠菌尿症,慢性粘膜皮肤念珠菌病等,常用剂量为每日50mg一次,连续14-30天。对上述粘膜念珠菌感染中异常难治的病例,剂量可增至每日100mg一次。 ⒋阴道念珠菌病:150mg一次单剂量口服。 ⒌为预防恶性肿瘤患者发生真菌感染,在病人接受化疗或放疗时,可每日一次口服[大肤康]50mg。 ⒍皮肤真菌病:对足癣、体癣、股癣和皮肤念珠菌感染,推荐剂量为每周150mg一次或每日50mg一次,疗程一般为2-4周;但足癣的疗程可延长至6周;对花斑癣,推荐剂量为每日50mg一次,疗程为2-4周。 老年人:无肾功能损伤者,可采用成人的正常剂量;肾功能损伤者(肌酐清除率〈40毫升/分〉,应根据受损程度相应调整给药方案,详细方法如下。 肾功能受损患者:本品大部分以原型由尿排出,因此,只需给药一次的治疗不需调节剂量;若需多次给药时,第一日及第二日应给予常规剂量,此后则按肌酐清除率来调整给药时间间隔或每日剂量。肌酐清除率(毫升/分)给药时间间隔/每日剂量>4024小时(常规剂量)21-4048小时或常规剂量的一半10-2072小时或常规剂量的1/3进行常规透析的病人每次透析后给药一次儿科用法:如注意事项所述,对于16岁以下儿童不推荐使用,只有在医生认为必要时方可应用本品。国外最近研究资料报导,通过对70名肿瘤化疗、骨髓移植、免疫缺陷病儿及12名早产儿、低体重新生儿的药代动力学研究表明,[大肤康]在16岁以下儿童体内的血浆半衰期与成人不同,分别是: >1日龄为73.7h;1周龄为53.2h;2周龄为46.6h;3月龄至2岁为21.7h;2岁至12岁为20.9h;12岁至16岁为23.5h。其他药代动力学参数(如生物利用度,表观分布容积等)与成人相似,故对不同年龄儿童推荐剂量如下: 4周的患儿:粘膜真菌感染:3mg/kg体重/日,每日给药一次 深部真菌感染:6mg/kg体重/日,每日给药一次 威胁生命的严重感染:12mg/kg体重/日,每日给药一次 2-4周的患儿:kg体重剂量同上,每2天给药一次。 <2周的患儿:kg体重剂量同上,每3天给药一次。 对于肾功能不全患儿剂量应做相应调整,具体方法参阅成人肾功不全剂量调整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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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服用本品的患者大多数会发生一些不良反应。这种不良反应往往在减量或停药后消失,在治疗开始阶段有时可见银屑病症状有所加重。 最多见的不良反应为维生素A过多症的表现如嘴唇干燥,使用脂性软膏可使该不良反应减轻。 粘膜和移行上皮可发生干燥或发生炎症性损害。有时这种情况会导致鼻出血和鼻炎,眼部症状(干眼症、结膜炎)和对角膜眼镜片的不耐受。角膜溃疡罕见。 还可发生唇炎、口角皲裂、口腔干燥和口渴。偶有发生口炎、齿龈炎及味觉异常者。 在本品治疗过程中,由白色念珠茵所致的外阴阴道炎的发生率也有所上升。 治疗过程中可发生全身皮肤变薄、脱屑,特别在掌跖更明显。 常见脱发、甲脆和甲沟炎。偶见大疱性皮疹和发质异常。在少数情况下,还可发生光敏反应。 上述副作用一般在停药后都可恢复。 虽然颅内高压(假性脑瘤)罕见,但有时可有头痛。患者如出现剧烈头痛、恶心、呕吐和视力异常,应立即停用本品并请神经科医生进行诊治,有时可见视力模糊和夜间视力下降(见【注意事项】)。 偶见肌肉、关节和骨骼疼痛。维持治疗可导致已存在的脊柱骨质增生加重、出现新的骨质增生性病变和导致骨骼外钙化,这些变化在长期维甲酸治疗中也可见到。 偶见外周水肿和皮 |
对本品或其他吡咯类药物有过敏史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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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详见说明书。儿童用药:考虑到长期治疗可能出现的严重不良反应,因此应慎重进行利弊评估。一般只有当其他疗法不能使用时才能应用阿维A。老年用药:同成人用药。 |
儿童注意事项: 本品对小儿的影响缺乏充足的研究资料,虽然少数出生2周至14岁小儿患者以每日3~6mg/kg(按体重)剂量治疗未发生不良反应,但小儿仍不宜应用。 妊娠与哺乳期注意事项: 1.动物试验中,本品高剂量给予动物时可出现流产、死胎增多、幼年动物肋骨畸形、腭裂等变化。虽然在人类中未发现此类情况,但孕妇仍应禁用。2.尚无母乳中含本品浓度的数据,故哺乳期妇女慎用或服用本品时暂停哺乳。 老人注意事项: 肾功能无减退的老年患者无须调整剂量。肾功能减退的老年患者须根据肌酐清除率调整剂量(详见 【用法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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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用于治疗严重银屑病、严重角质异常性疾病,详见产品说明书。 |
本品适用于以下真菌病: ⒈全身性念珠菌病:包括念珠菌血症,播散性念珠菌病及其他形式的侵入性念珠菌感染,如腹膜,心内膜,肺及泌尿道感染。可用于恶性肿瘤,特殊监护病人,接受放、化疗或免疫抑制剂治疗或其它易致念珠菌感染的患者的治疗。 ⒉隐球菌病:包括隐球菌性脑膜炎及其他部位(如肺、皮肤)的隐球菌感染。可用于免疫功能正常患者,艾滋病患者及器官移植或其他原因引起免疫抑制的患者。艾滋病患者可服用本品作维持治疗,以预防隐球菌病的复发。 ⒊粘膜念珠菌病:包括口咽部、食道、非侵人性的支气管等粘膜念珠菌病;肺部念珠菌感染;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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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本品属吡咯类抗真菌药。抗真菌谱较广。口服及静注本品对人和各种动物真菌感染,如念珠菌感染(包括免疫正常或免疫受损的人和动物的全身性念珠菌病)、新型隐球菌感染(包括颅内感染)、糠秕马拉色菌、小孢子菌属、毛癣菌属、表皮癣菌属、皮炎芽生菌、粗球孢子菌(包括颅内感染)及荚膜组织胞浆菌、斐氏着色菌、卡氏分枝孢子菌等有效。本品的作用机制主要为高度选择性干扰真菌的细胞色素P一450的活性,从而抑制真菌细胞膜上麦角固醇的生物合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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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2.避免与光敏感药物同时使用;3.定期检查肝功能;4.避免强烈日光或紫外线照射;5.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停药。 |
1、本品与其他吡咯类药物可发生交叉过敏反应,因此对任何一种吡咯类药物过敏者禁用本品。 2、由于本品主要自肾排出,因此治疗中需定期检查肾功能。用于肾功能减退患者需减量应用。 3、本品目前在免疫缺陷者中的长期预防用药,已导致念珠菌属等对氟康唑等吡咯类抗真菌药耐药性的增加,故需掌握指征,避免无指征预防用药。 4、治疗过程中可发生轻度一过性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偶可出现肝毒性症状。因此用本品治疗开始前和治疗中均应定期检查肝功能,如肝功能出现持续异常,或出现肝毒性临床症状时均需立即停用本品。 5、本品与肝毒性药物合用、需服用本品两周以上或接受多倍于常用剂量的本品时,可使肝毒性的发生率增高,故需严密观察,在治疗前和治疗期间每两周进行一次肝功能检查。 6、本品应用疗程应视感染部位及个体治疗反应而定。一般治疗应持续至真菌感染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指标显示真菌感染消失为止。隐球菌脑膜炎或反复发作口咽部念珠菌病的艾滋病患者需用本品长期维持治疗以防止复发。 7、接受骨髓移植者,如严重粒细胞减少已先期发生,则应预防性使用本品,直至中性粒细胞计数上升至l×109/L以上后7天。 8、肾功能损害者,可按前述方案调整用药剂量(见【用法用量】);血液透析患者在每次透析后可给予本品一日量,因为3小时血液透析可使本品的血药浓度降低约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