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原发性高血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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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贝尼地平。 |
主要成份为辛伐他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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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 |
福建东瑞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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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184008 |
国药准字H2003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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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原发性高血压。 |
高胆固醇血症 对于原发性高胆固醇血症患者,当饮食控制及其他非药物治疗不理想时,可予辛伐他汀治疗。辛伐他汀不但可降低总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载脂蛋白B和甘油三酯,而且可升高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从而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及总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的比率。在高胆固醇血症与高甘油三酯血症并存而以高胆固醇血症为主的患者,辛伐他汀可降低胆固醇水平。冠心病 对于冠心病合并高胆固醇血症的患者,辛伐他汀适用于:降低死亡的危险性:降低冠心病死亡及非致死性心肌梗塞的危险性;降低因冠脉事件需要进行心肌血管再通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及经皮气囊冠状动脉成形术)的几率;延缓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的进程,包括减少新病灶及全堵塞的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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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早饭后口服。成人用量通常为一次2~4mg(1~2片),一日1次。应根据年龄及症状调整剂量,如效果不满意,可增至一次8mg(4片),一日1次。重症高血压病患者应一次4~8mg(2~4片),一日1次。 |
病人在接受辛伐他汀治疗以前应接受标准降胆固醇饮食并在治疗过程中继续维持。其余详见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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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下述患者不得用药:1、心源性休克患者(服用本品有可能使症状恶化)。2、孕妇或有可能妊娠的妇女、哺乳期妇女禁用 |
1.辛伐他汀一般耐受性良好,大部分不良反应轻微且为一过性。在临床对照研究中不足2%的病人因辛伐他汀的不良反应而中途停药。2.在临床对照研究中,与药物有关且发生率ge;1的不良反应有腹痛、便秘和胃肠胀气,发生率在0.5%-0.9%的不良反应有疲乏无力和头痛。3.肌病的报道很罕见。详见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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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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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原发性高血压。 |
高胆固醇血症 对于原发性高胆固醇血症患者,当饮食控制及其他非药物治疗不理想时,可予辛伐他汀治疗。辛伐他汀不但可降低总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载脂蛋白B和甘油三酯,而且可升高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从而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及总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的比率。在高胆固醇血症与高甘油三酯血症并存而以高胆固醇血症为主的患者,辛伐他汀可降低胆固醇水平。冠心病 对于冠心病合并高胆固醇血症的患者,辛伐他汀适用于:降低死亡的危险性:降低冠心病死亡及非致死性心肌梗塞的危险性;降低因冠脉事件需要进行心肌血管再通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及经皮气囊冠状动脉成形术)的几率;延缓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的进程,包括减少新病灶及全堵塞的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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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常见不良反应如下,应注意观察。若出现异常,应减量或停药并进行适当处置。1、肝脏:少数患者(0.1%~5%)出现GOT、GPT、γ-GTP、AI-P、胆红素、LDH升高等肝功能损害的表现,故需注意观察,如有异常应停药。2、肾脏:少数患者(0.1%~5%)出现BUN、肌酐升高。3、血液:少数患者(0.1%~5%)出现白细胞数减少、嗜酸性粒细胞增加。4、循环系统:少数患者(0.1%~5%)出现心悸、颜面潮红、潮热、血压降低,极少数患者(<0.1%)出现胸部重压感、心动过缓、心动过速,也有出现期外收缩者。5、神经系统:少数患者(0.1%~5%)出现头痛、头重、眩晕、步态不稳、体位性低血压,极少数患者(<0.1%)出现嗜睡、麻木感。6、消化系统:少数患者(0.1%~5%)出现便秘,极少数患者(<0.1%)出现腹部不适感、恶心、胃灼热、口渴、也有出现腹泻、呕吐者。7、过敏症:少数患者(0.1%~5%)出现皮疹,极少数患者(<0.1%)出现瘙痒感,也有发生光敏症者。如出现皮疹、瘙痒感、光敏症,应停药。8、其它:少数患者(0.1%~5%)出现浮肿(面部、小腿、手)、GPK上升,极少数患者(<0.1%)出现耳鸣、手指发红发或热感、肩凝、咳嗽、尿频、乏力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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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慎重用药(下述患者应慎重用药)1)血压过低患者。2)本品有可能加重肝功能损害,严重肝功能损害患者慎用。3)高龄患者参照(老年患者用药)项。2.重要的基本注意事项1)突然停用钙拮抗剂,有症状恶化的病例报告,因此停用本品时,应逐渐减量并注意观察。另外,应嘱患者不可自行停药。2)服用本品有可能引起血压过度降低,出现一过性意识消失等。若出现此类症状,应停药并予以适当处置。3)有时会出现降压作用引起的眩晕等,因此从事高空作业、驾驶汽车等具有危险性的机械操作时应予以注意。3.其他注意事项据报道,进行持续性门诊腹膜透析的患者,有时透析排液呈白浊状,故应注意与腹膜炎等的鉴别。 |
1.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2. 活动性肝病或无法解释的血清转氨酶持续升高者禁用;3.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4. 肌病患者禁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