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用于体癣,手、足癣,股癣。
查看说明书药品对比
| 药品信息 |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为复方制剂,每克含酮康唑10毫克和丙酸氯倍他索0.5毫克。  | 
                        
                             盐酸环丙沙星  | 
                    |
| 生产企业 | 
                             江西吉安三力制药有限公司  | 
                        
                             江苏信孚药业有限公司  |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83591  | 
                        
                             国药准字H10950263  | 
                    |
|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用于体癣,手、足癣,股癣。  | 
                        
                             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脓疱疮、疖肿、毛囊炎、湿疹合并感染、外伤感染、癣病合并感染及其他化脓性皮肤感染等。  | 
                    |
| 用法用量 | 
                             外用。直接涂于患处,一日2次。  | 
                        
                             外用,涂患处,一日2-3次或遵医嘱。  | 
                    |
| 副作用 | 
                             1.病毒性感染如疱疹、水痘等禁用。 2.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 
                        
                             对本品或其他喹诺酮类药物有过敏史者禁用。  | 
                    |
| 禁忌 | 
                             
  | 
                        
                             儿童注意事项: 本品一般不用于婴幼儿。 妊娠与哺乳期注意事项: 本药可引起未成年动物关节病变,故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慎用。 老人注意事项: 无特殊  | 
                    |
| 成分 | 
                             用于体癣,手、足癣,股癣。  | 
                        
                             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脓疱疮、疖肿、毛囊炎、湿疹合并感染、外伤感染、癣病合并感染及其他化脓性皮肤感染等。  | 
                    |
| 药理作用 | 
                             1.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2.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3.不得长期大面积使用。 4.连续使用不能超过4周,面部、腋下、腹股沟及外阴等皮肤细薄处连续使用不能超过2周,症状不缓解请咨询医师。 5.婴幼儿和儿童慎用。 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环丙沙星具有广谱抗菌作用,对大肠杆菌、克雷伯菌和其他肠杆菌科阴性杆菌以及流感杆菌、伤寒杆菌、痢疾杆菌、淋球菌具有较强抗菌活性,对绿脓杆菌、不动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以及肺炎双球菌、甲型溶血链球菌、乙型溶血链球菌等抗菌作用亦优于氟哌酸、甲磺酸培氟沙星。本品抗菌作用机制为抑制细菌DNA螺旋酶,抗菌作用为杀菌型。本品与其他抗生素无交叉耐药性,β-内酰胺类、氨基糖甙类、磺胺类耐药菌株对本品仍敏感。  | 
                    |
| 注意事项 | 
                             1.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2.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3.不得长期大面积使用。 4.连续使用不能超过4周,面部、腋下、腹股沟及外阴等皮肤细薄处连续使用不能超过2周,症状不缓解请咨询医师。 5.婴幼儿和儿童慎用。 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使用过程中若出现皮疹等过敏症状或严重其他不良反应,应立即停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