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健脾和胃,益气生血。用于脾胃虚弱、气血两虚所致的面色萎黄、头晕、纳差、心悸气短、食后腹胀、神疲倦怠、失眠健忘;缺铁性贫血见上述证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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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信息 | |||
| 主要成分 | 
                             党参、山药、薏苡仁(炒)、陈皮、大枣、绿矾等。  |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L-谷氨酰胺、人参、甘草(蜜炙)、白术、茯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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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吉林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地奥集团成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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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Z10970125  | 
                        
                             国药准字H51023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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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健脾和胃,益气生血。用于脾胃虚弱、气血两虚所致的面色萎黄、头晕、纳差、心悸气短、食后腹胀、神疲倦怠、失眠健忘;缺铁性贫血见上述证候者。  | 
                        
                             用于各种原因所致的急、慢性肠道疾病和肠道功能紊乱.如肠易激综合征、非感染性腹泻、肿瘤治疗引起的肠道功能紊乱和放化疗性肠炎;亦可促进创伤或术后肠道功能的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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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用量 | 
                             口服,一次6片,一日3次,饭后服用。  | 
                        
                             饭前口服。肠道功能紊乱和非感染性腹泻:一日3次,一次2~3粒。治疗1周后症状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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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作用 | 
                             禁止与茶及含鞣质的药物合用。  | 
                        
                             尚未见有关不良反应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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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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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虽未发现本品对妊娠期间及哺乳期间的母子有毒副作用,但仍建议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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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分 | 
                             健脾和胃,益气生血。用于脾胃虚弱、气血两虚所致的面色萎黄、头晕、纳差、心悸气短、食后腹胀、神疲倦怠、失眠健忘;缺铁性贫血见上述证候者。  | 
                        
                             用于各种原因所致的急、慢性肠道疾病和肠道功能紊乱.如肠易激综合征、非感染性腹泻、肿瘤治疗引起的肠道功能紊乱和放化疗性肠炎;亦可促进创伤或术后肠道功能的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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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理作用 | 
                             个别患者服药后出现恶心、胃脘部烧灼感、大便次数增多、肠鸣、轻度腹痛、口干多饮。  | 
                        
                             1.药理:动物试验表明:本品可改善肠道的吸收、分泌及运动功能:增强肠黏膜屏障功能,阻止或减少肠内细菌及毒素入血;促进受损肠黏膜的修复及功能重建。 2.毒理:急性毒性试验,用一级小白鼠,一日内连续灌胃2次,用药剂量相当于人日用量的489倍,连续观察7天,均未发现异常和1例动物死亡。长期毒性试验,SD大鼠每日灌胃给药,用药剂量相当于人日用量的99倍,每周7天,连续9周,各项检查指标均无异常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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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忌烟、酒及辛辣、生冷、油腻食物。2.孕妇慎用。3.溃疡病、消化道出血性疾病患者遵医嘱用药。4.不宜和感冒类药同时服用。5.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6.过敏体质者慎用。7.服药1周症状无改善或服药期间症状加重时应停药并去医院就诊。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1.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当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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