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严格限定于对本品敏感的耐多药菌和泛耐药菌感染,包括耐多药或泛耐药不动杆菌、铜绿假单胞菌或肺炎克雷伯菌所致感染,如泌尿系统感染、肺部感染、血流感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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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信息 |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为一种多粘菌素的硫酸盐。 化学名称:硫酸黏菌素 分子式:ColistinASulfateC53H100N16O13.25H2SO4分子量:1414.66 分子式:ColistinASulfateC52H98N16O13.25H2SO4分子量:1400.63 |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环磷酰胺(C7H15Cl2N2O2P•H2O)50mg,人参茎叶总皂苷50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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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上海上药新亚药业有限公司 |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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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31020822 |
国药准字H1202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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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严格限定于对本品敏感的耐多药菌和泛耐药菌感染,包括耐多药或泛耐药不动杆菌、铜绿假单胞菌或肺炎克雷伯菌所致感染,如泌尿系统感染、肺部感染、血流感热等。 |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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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用量 |
静脉滴注。 本品每50万单位加入5%葡萄糖注射液250-500ml溶解后缓慢静脉滴注,成人常用量,每日100万-150万单位,分2-3次静脉滴注,最大剂量不得超过每日150万单位,一般疗程10-14日。 |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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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作用 |
1.对本品所含有成分过敏者禁用。 2.严重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
骨髓抑制为最常见的毒性,白细胞往往在给药后10~14天最低,多在第21天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比其他烷化剂少见;常见的副反应还有恶心、呕吐。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 环磷酰胺的代谢产物可产生严重的出血性膀胱炎,大量补充液体可避免。本品也可致膀胱纤维化。 当大剂量环磷酰胺(按体重50mg/kg)与大量液体同时给予时,可产生水中毒,可同时给予呋塞米以防止。 环磷酰胺可引起生殖系统毒性,如停经或精子缺乏,妊娠初期给药可致畸胎。 长期给予环磷酰胺可产生继发性肿瘤。 用于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疗时,易发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肾病。 少见的副作用有发热、过敏、皮肤及指甲色素沉着、粘膜溃疡、谷丙转氨酶升高、荨麻疹、口咽部感觉异常或视力模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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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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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用药特别在妊娠初期的三个月,由于环磷酰胺有致突变或畸胎作用,可造成胎儿死亡或先天性畸形。本品在乳汁中排出,在开始用复方环磷胺片治疗时必须终止哺乳。儿童用药:本品进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本品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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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分 |
严格限定于对本品敏感的耐多药菌和泛耐药菌感染,包括耐多药或泛耐药不动杆菌、铜绿假单胞菌或肺炎克雷伯菌所致感染,如泌尿系统感染、肺部感染、血流感热等。 |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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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理作用 |
1.肾毒性;本品对肾脏有一定损害,少数病人可出现蛋白尿、尿红白细胞及管型,血尿素有轻度增高者,肾毒性发生率文献报道不一,从较早文献的50%到近期文献的0%发生率,在使用硫酸粘菌素超过48小时的患者中进行的回顾性研究也报告了相似的肾毒性发生率(43%),肾毒性呈剂量依赖性,接受每日3-4.9mg/kg(标准体重)黏菌素的患者肾毒性发生率超过30%,当剂量超过5mg/kg,肾毒性发生率超过69%,绝大部分患者的肾毒性发生于治疗的第一周,尚无报道患者发生长期肾功能衰竭或者需取血液透析。 2.神经系统;本品可引起不同程度的神经毒性反应,如头晕。周围神经炎、视觉障碍、意识混乱、昏迷、共济失调等,也可引起可逆性的神经肌肉阻滞,症状出现迅速,无先兆,与剂量有关,通常发生于手术后,应用麻醉药、镇静药或神经肌肉阻滞剂,或患有低血钙、缺氧、肾脏疾病的患者较易发生。 3.偶可发生药物热或药疹。 4.同类药物可发生抗生素相关腹泻,包括中度腹泻至致命性结肠炎,都有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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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本品不宜与其他药物同瓶滴注。 2.肾功能不全者慎用,应用过程中应检测并关注肾功能情况。 3.不宜与肌肉松弛剂、麻醉剂等合用,以防止发生神经肌肉接头阻滞,如发生神经肌肉阻滞,新斯的明治疗无效,只能采用人工呼吸,钙制剂可能有效。 4.本品不应静脉注射,也不应快速静脉滴注。 5.耳毒性;采用本品滴耳可能引起耳聋,应予注意。 6.一般不宜与其他肾毒性药物同时使用,如临床确需使用,请咨询医生。 |
1.下列情况应慎用:骨髓抑制、有痛风病史、肝功能损害、感染、肾功能损害、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有泌尿素结石史、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 2.用药期间须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肾功能(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肝功能(血清胆红素、谷丙转氨酶)及血清尿酸水平。 3.肾功能损害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4.白血病、淋巴瘤病人出现尿酸性肾病时,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预防,大量补液、碱化尿液及(或)给予别嘌醇。 5.当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或以往的化疗或放射治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6.如有明显的白细胞减少(特别是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应停用本品。 7.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血清胆碱酯酶减少,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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