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本品适用于以下真菌病:全身性念珠菌病,包括念珠菌血症、播散性念珠菌病及其他形式的侵入性念珠菌感染,如腹膜、心内膜、肺及泌尿道感染。也可用于恶性肿瘤、重症监护患者、接受放疗、化疗或免疫抑制剂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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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信息 |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分为氟康唑。 |
本品主要成份为盐酸乙胺丁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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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南昌弘益药业有限公司 |
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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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66939 |
国药准字H42022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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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
| 作用与功效 |
本品适用于以下真菌病:全身性念珠菌病,包括念珠菌血症、播散性念珠菌病及其他形式的侵入性念珠菌感染,如腹膜、心内膜、肺及泌尿道感染。也可用于恶性肿瘤、重症监护患者、接受放疗、化疗或免疫抑制剂治疗。 |
适用于与其他抗结核药联合治疗结核杆菌所致的肺结核。亦可用于结核性脑膜炎及非典型分枝杆菌感染的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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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用量 |
肾功能无减退的老年患者无须调整剂量。肾功能减退的老年患者须根据肌酐清除率调整剂量(详见【用法用量】)。 |
1.成人常用量:与其他抗结核药合用,结核初治,按体重15mg/kg,每日一次顿服,或每次口服25-30mg/kg,最高10片,每周3次;或50mg/kg,最高10片,每周2次。结核复治,按体重25mg/kg,每日一次顿服,连续60天,继以按体重15mgAg,每日一次顿服。非典型分枝杆菌感染,每日15-25mg/kg,一次顿服;2.小儿常用量:13岁以下不宜应用本品;13岁以上儿童用量与成人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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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作用 |
对本品或其他吡咯类药物有过敏史者禁用。 |
副作用包括:头痛、眩晕、恶心、呕吐、腹泻、皮疹、视力模糊、光敏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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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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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分 |
本品适用于以下真菌病:全身性念珠菌病,包括念珠菌血症、播散性念珠菌病及其他形式的侵入性念珠菌感染,如腹膜、心内膜、肺及泌尿道感染。也可用于恶性肿瘤、重症监护患者、接受放疗、化疗或免疫抑制剂治疗。 |
适用于与其他抗结核药联合治疗结核杆菌所致的肺结核。亦可用于结核性脑膜炎及非典型分枝杆菌感染的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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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理作用 |
1.常见消化道反应,表现为恶心、呕吐、腹痛或腹泻等。2.过敏反应:可表现为皮疹,偶可发生严重的剥脱性皮炎(常伴随肝功能损害)、渗出性多形红斑。3.肝毒性:治疗过程中可发生轻度一过性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偶可出现肝毒性症状,尤其易发生于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4.可见头晕、头痛。5.某些患者,尤其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可能出现肾功能异常。6.偶可发生周围血象一过性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等血液学检查指标改变,尤其易发生于有严重基础疾病(如艾滋病和癌症)的患者。 |
1.发生率较多者为视力模糊、眼痛、红绿色盲或视力减退、视野缩小(视神经炎每日按体重剂量25mg/kg以上时易发生)。视力变化可为单侧或双侧;2.发生率较少者为畏寒、关节肿痛(尤其大趾、髁、膝关节)、病变关节表面皮肤发热拉紧感(急性痛风、高尿酸血症);3.发生率极少者为皮疹、发热、关节痛等过敏反应;或麻木,针刺感、烧灼痛或手足软弱无力(周围神经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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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项 |
1.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2. 肝功能不全患者慎用;3. 用药期间避免饮酒;4. 定期检查肝功能;5. 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停药。 |
副作用包括:头痛、眩晕、恶心、呕吐、腹泻、皮疹、视力模糊、光敏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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