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肺炎,急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炎,咽喉炎,扁桃体炎,支气管扩张症继发感染,慢性呼吸道疾病继发感染,肾盂肾炎,膀胱炎,淋球菌性尿道炎,乳腺炎,毛囊炎,疖,疖肿症,痈,丹毒,峰窝组织炎,淋巴管(结,囊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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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是头孢泊肟酯。 |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每粒含甲硝唑0.2g,人工牛黄5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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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
湖南马王堆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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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41805 |
国药准字H43021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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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肺炎,急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炎,咽喉炎,扁桃体炎,支气管扩张症继发感染,慢性呼吸道疾病继发感染,肾盂肾炎,膀胱炎,淋球菌性尿道炎,乳腺炎,毛囊炎,疖,疖肿症,痈,丹毒,峰窝组织炎,淋巴管(结,囊炎 |
用于急性智齿冠周炎、局部牙槽脓肿、牙髓炎、根尖周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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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饭后口服。成人每次0.1~0.2g,一日2次,根据不同病种和病情而定。一般对上呼吸道感染、单纯尿路感染每次0.1g,一日2次;重症可增至0.2g,一日2次,疗程5~7天。对下呼吸道感染、复杂性尿路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耳鼻喉感染,每次0.2g,每日2次,疗程7~14天。 |
口服。一次2粒,一日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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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对本品或头孢烯类抗生素有既往过敏史者患者禁用。 |
1.本品最严重不良反应为高剂量时可引起癫病发作和周围神经病变,后者主要表现为肢端麻木和感觉异常。某些病例长期用药时可产生持续性周围神经病变。 2. 其他常见的不良反应有: (1) 胃肠道反应, 如恶心、食欲减退、呕吐、腹泻、腹部不适、 味觉改变、口干、口腔金属味等。 (2)可逆性粒细胞减少。 (3)过敏反应,皮疹、荨麻疹、瘙痒等。 (4)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如头痛、眩晕、晕厥、感觉异常、肢体麻木、共济失调和精神错乱等。 (5)其他有发热、阴道念珠菌感染、膀胱炎、排尿困难、尿液颜色发黑等,均属可逆性,停药后自行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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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尚未确立妊娠期用药的安全性,因此孕妇或可能妊娠的妇女,仅在治疗的有益性超过危险性时方可用药。儿童用药:尚未确立小儿用药的安全性(使用经验少)。老人用药:高龄者应注意下述内容及用量和给药间隔并观察患者状态,慎重给药。1.高龄者多见生理功能降低,易出现副作用。2.高龄者会出现维生素K缺乏引起的出血倾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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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肺炎,急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炎,咽喉炎,扁桃体炎,支气管扩张症继发感染,慢性呼吸道疾病继发感染,肾盂肾炎,膀胱炎,淋球菌性尿道炎,乳腺炎,毛囊炎,疖,疖肿症,痈,丹毒,峰窝组织炎,淋巴管(结,囊炎 |
用于急性智齿冠周炎、局部牙槽脓肿、牙髓炎、根尖周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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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1.药理作用:头孢泊肟酯为口服广谱第三代头孢菌素,进入体内后经非特异性酯酶水解为头孢泊肟发挥抗菌作用,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均有效。本品的作用机理是通过抑制微生物细胞壁的生物合成而达杀菌作用。本品对β-内酰胺酶稳定,所以对青霉素和头孢菌素类耐药的许多产β-内酰胺酶的微生物对本品仍敏感。本品对某些超广谱β-内酰胺酶无效。2.毒理研究:(1)遗传毒性:体内、外的研究(包括Ames试验、染色体畸变试验、非程序DNA合成试验、有丝分裂重组、基因回复、正向基因突变试验和体内微核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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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一般注意:有引起休克的可能性,故应仔细问诊。2.慎重用药(下述患者慎重用药):(1)对青霉素类抗生素过敏症既往史患者。(2)本人或双亲﹑弟兄有易引起支气管哮喘﹑皮疹﹑荨麻疹等过敏症状体质患者。(3)严重肾损害患者(本品系肾排泄型抗生素,会引起排泄延迟)。(4)经口摄食不足患者或非经口维持营养患者﹑全身状态不良患者(会出现维生素K缺乏症状,故应注意观察)。3.临床检验值的影响:(1)试纸反应以外的本尼迪特氏试剂﹑费林氏试剂及临床试纸进行的尿糖检查, |
1、致癌、致突变作用:动物试验或体外测定发现本品具致癌、致突变作用,但人体中尚未证实。 2、使用中发生中枢神经系统不良反应,应及时停药。 3、本品可干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乳酸脱氢酶、三酰甘油、己糖激酶等的检验结果,使其测定值降至零。 4、用药期间不应饮用含酒精的饮料,因可引起体内乙醛蓄积,干扰酒精的氧化过程,导致双硫仑样反应,患者可出现腹部痉挛、恶心、呕吐、头痛、面部潮红等。 5、肝功能减退者本品代谢减慢,药物及其代谢物易在体内蓄积,应减量使用,并作血药浓度监测。 6、 本品可自胃液持续清除,某些放置胃管作吸引减压者,可引起血药浓度下降。血液透析时,本品及代谢物迅速被清除,故应用本品不需减量。 7、念珠菌感染者应用本品,其症状会加重,需同时给抗真菌治疗 8、厌氧菌感染合井肾功能衰竭患者,给药间隔时间应由8小时延长至12小时,9、治疗阴道滴虫病时,需同时治疗其性伴侣。 10、重复一个疗程前,应做白细胞计数。 11、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