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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抗氨苄西林颗粒

鲁抗氨苄西林颗粒

处方药 非医保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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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治:呼吸道感染,泌尿系统感染,消化道感染,耳感染,鼻感染,喉感染,皮肤感染,软组织感染,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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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抗氨苄西林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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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鲁抗氨苄西林颗粒
鲁抗氨苄西林颗粒
氨甲环酸片
氨甲环酸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份氨苄西林B。

本品主要成份为: 氨甲环酸。

生产企业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信谊万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37023131

国药准字H31020040

说明
作用与功效

呼吸道感染,泌尿系统感染,消化道感染,耳感染,鼻感染,喉感染,皮肤感染,软组织感染,淋病

本品主要用于急性或慢性、局限性或全身性原发性纤维蛋白溶解亢进所致的各种出血。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所致的继发性高纤溶状态,在未肝素化前,慎用本品。本品尚适用于:前列腺、尿道、肺、脑、子宫、肾上腺、甲状腺、肝等富有纤溶酶原激活物脏器的外伤或手术出血;用作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物(-PA)、链激酶及尿激酶的拮抗物;人工流产、胎盘早期剥落、死胎和羊水栓塞引起的纤溶性出血;局部纤溶性增高的月经过多,眼前房出血及严重鼻出血;用于防止或减轻因子VIII或因子IX缺乏的血友病患者拔牙或口腔手术后的出血;中枢动脉瘤破裂所致的轻度出血,如蛛网膜下腔出血和颅内动脉瘤出血;应用本品止血优于其他抗纤溶药,但必须注意并发脑水肿或脑梗塞的危险性,至于重症有手术指征患者,本品仅可作辅助用药;用于治疗遗传性血管神经性水肿.可减少其发作次数和严重度;血友病患者发生活动性出血,可联合应用本药;可治疗溶栓过量所致的严重出血。

用法用量

口服,服前用凉开水冲至60毫升标志处,每次服前摇匀,然后倒入特制小杯内按以下剂量服用。

口服:一次1~1.5g(4~6片),一日2~6g(8~24片)。为防止手术前后出血,可参考上述剂量,为治疗原发性纤维蛋白溶解所致出血,剂量可酌情加大。

副作用

1.对青霉素有过敏史者慎用或青霉素皮肤试验阳性患者禁用。2.2岁以下小儿禁用。

本品副作用较氨基己酸为少。偶有药物过量所致颅内血栓形成和出血。副作用尚有腹泻、恶心及呕吐;较少见的有经期不适(经期血液凝固所致)。持续应用本品较久者,应作眼科检查监护(例如视力测验、视觉、视野和眼底)。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1.尚无氨苄西林在孕妇应用的严格对照试验,所以孕妇应仅在确有必要时使用本品。 2.少量氨苄西林可从乳汁中分泌,哺乳期妇女用药时宜暂停哺乳。儿童用药:2岁以下小儿禁用。老人用药:由于生物性肾功能的衰退,用量应适当减少。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儿童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成分

呼吸道感染,泌尿系统感染,消化道感染,耳感染,鼻感染,喉感染,皮肤感染,软组织感染,淋病

本品主要用于急性或慢性、局限性或全身性原发性纤维蛋白溶解亢进所致的各种出血。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所致的继发性高纤溶状态,在未肝素化前,慎用本品。本品尚适用于:前列腺、尿道、肺、脑、子宫、肾上腺、甲状腺、肝等富有纤溶酶原激活物脏器的外伤或手术出血;用作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物(-PA)、链激酶及尿激酶的拮抗物;人工流产、胎盘早期剥落、死胎和羊水栓塞引起的纤溶性出血;局部纤溶性增高的月经过多,眼前房出血及严重鼻出血;用于防止或减轻因子VIII或因子IX缺乏的血友病患者拔牙或口腔手术后的出血;中枢动脉瘤破裂所致的轻度出血,如蛛网膜下腔出血和颅内动脉瘤出血;应用本品止血优于其他抗纤溶药,但必须注意并发脑水肿或脑梗塞的危险性,至于重症有手术指征患者,本品仅可作辅助用药;用于治疗遗传性血管神经性水肿.可减少其发作次数和严重度;血友病患者发生活动性出血,可联合应用本药;可治疗溶栓过量所致的严重出血。

药理作用

1.对革兰阳性球菌和杆菌(包括厌氧菌)的抗菌作用基本与青霉素相同,对粪肠球菌的作用较青霉素强。2.抗菌谱:(1)革兰阴性细菌中脑膜炎奈瑟菌、淋病奈瑟菌、流感嗜血杆菌、百日咳杆菌、布氏杆菌、奇异变形杆菌、沙门菌等皆对本品敏感,某些大肠埃希菌及某些志贺菌属也对本品敏感,但多数志贺菌属对本品耐药,其他肠杆菌科细菌、铜绿假单胞菌、脆弱拟杆菌等对本品耐药。(2)本品对军团菌和胎儿弯曲杆菌有一定抗菌作用。3.本品的作用机制是抑制细菌细胞壁的合成,使细菌迅速破裂溶解。

注意事项

1.应用本品前需详细询问药物过敏史并进行青霉素皮肤试验。2.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巨细胞病毒感染﹑淋巴细胞白血病﹑淋巴瘤患者应用本品时易发生皮疹,宜避免使用3.。一旦发生过敏性休克,必须就地抢救,予以保持气道畅通﹑吸氧及给用肾上腺素﹑糖皮质激素等治疗措施。

1.应用本品患者要监护血栓形成并发症的可能性。对于有血栓形成倾向者(如急性心肌梗死)宜慎用。 2.本品一般不单独用于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所致的继发性纤溶性出血,以防进一步血栓形成,影响脏器功能,特别是急性肾功能衰竭。如有必要,应在肝素化的基础上才应用本品。 3.如与其他凝血因子如因子IX等合用,应警惕血栓形成,一般认为在凝血因子使用后8小时再用本品较为妥善。 4.由于本品可导致继发肾盂和输尿管凝血块阻塞,血友病或肾盂实质病变发生大量血尿时要慎用。 5.宫内死胎所致低纤维蛋白原血症出血,肝素治疗较本品为安全。 6.慢性肾功能不全时用量酌减,给药后尿液浓度常较高:治疗前列腺手术出血时,用量也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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