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非小细胞肺癌,转移性乳腺癌,晚期卵巢癌,恶性淋巴瘤,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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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酒石酸长春瑞滨。 |
本品主要成份为: 氨甲环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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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信谊万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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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19990278 |
国药准字H3102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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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非小细胞肺癌,转移性乳腺癌,晚期卵巢癌,恶性淋巴瘤,腺癌 |
本品主要用于急性或慢性、局限性或全身性原发性纤维蛋白溶解亢进所致的各种出血。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所致的继发性高纤溶状态,在未肝素化前,慎用本品。本品尚适用于:前列腺、尿道、肺、脑、子宫、肾上腺、甲状腺、肝等富有纤溶酶原激活物脏器的外伤或手术出血;用作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物(-PA)、链激酶及尿激酶的拮抗物;人工流产、胎盘早期剥落、死胎和羊水栓塞引起的纤溶性出血;局部纤溶性增高的月经过多,眼前房出血及严重鼻出血;用于防止或减轻因子VIII或因子IX缺乏的血友病患者拔牙或口腔手术后的出血;中枢动脉瘤破裂所致的轻度出血,如蛛网膜下腔出血和颅内动脉瘤出血;应用本品止血优于其他抗纤溶药,但必须注意并发脑水肿或脑梗塞的危险性,至于重症有手术指征患者,本品仅可作辅助用药;用于治疗遗传性血管神经性水肿.可减少其发作次数和严重度;血友病患者发生活动性出血,可联合应用本药;可治疗溶栓过量所致的严重出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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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1.静脉输注,单药治疗用量为每次25~30mg/m2,药物必须溶于生理盐水(125ml),并在短时间内(15~20分钟)输完,其后沿此静脉输入等量生理盐水以冲洗血管。21天为一周期,分别在第1﹑8天各给药一次,2~3周期为一疗程。 2.本品可单用或联合化疗。联合用药剂量和给药时间随化疗方案而有所不同。 |
口服:一次1~1.5g(4~6片),一日2~6g(8~24片)。为防止手术前后出血,可参考上述剂量,为治疗原发性纤维蛋白溶解所致出血,剂量可酌情加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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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严重肝功能不全者禁用。 |
本品副作用较氨基己酸为少。偶有药物过量所致颅内血栓形成和出血。副作用尚有腹泻、恶心及呕吐;较少见的有经期不适(经期血液凝固所致)。持续应用本品较久者,应作眼科检查监护(例如视力测验、视觉、视野和眼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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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妊娠及哺乳期妇女禁用.儿童用药:儿童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不明确。老人用药:在老年患者和其他年轻些的成年患者间没有观察到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差异。其他临床经验报道也没有证实老年和年轻成年人间的疗效差异,一些老年个体可能对本品较敏感。长春瑞滨在老年患者和年轻成年患者...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儿童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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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非小细胞肺癌,转移性乳腺癌,晚期卵巢癌,恶性淋巴瘤,腺癌 |
本品主要用于急性或慢性、局限性或全身性原发性纤维蛋白溶解亢进所致的各种出血。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所致的继发性高纤溶状态,在未肝素化前,慎用本品。本品尚适用于:前列腺、尿道、肺、脑、子宫、肾上腺、甲状腺、肝等富有纤溶酶原激活物脏器的外伤或手术出血;用作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物(-PA)、链激酶及尿激酶的拮抗物;人工流产、胎盘早期剥落、死胎和羊水栓塞引起的纤溶性出血;局部纤溶性增高的月经过多,眼前房出血及严重鼻出血;用于防止或减轻因子VIII或因子IX缺乏的血友病患者拔牙或口腔手术后的出血;中枢动脉瘤破裂所致的轻度出血,如蛛网膜下腔出血和颅内动脉瘤出血;应用本品止血优于其他抗纤溶药,但必须注意并发脑水肿或脑梗塞的危险性,至于重症有手术指征患者,本品仅可作辅助用药;用于治疗遗传性血管神经性水肿.可减少其发作次数和严重度;血友病患者发生活动性出血,可联合应用本药;可治疗溶栓过量所致的严重出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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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1.长春瑞滨(NVB)是一半合成的长春花生物碱,其作用机理和长春花碱(VLB)和长春新碱(VCR)基本相同,主要通过阻滞细胞有丝分裂过程中的微管形成,使细胞分裂停止于有丝分裂中期,为细胞周期特异性药物。2.长春瑞滨还可以干扰:(1)氨基酸、环AMP和谷胱甘肽的代谢;(2)钙调素依赖性钙离子转运ATP酶活性;(3)细胞呼吸;(4)核酸和脂肪生物合成。在小鼠完整晶胚培养中,长春瑞滨、长春新碱和长春碱在相同浓度(2uM)时抑制微管形成的微丝分裂,包括阻断细胞的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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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肝功能不全时应减少用药剂量。2.肾功能不全者应慎用。3.治疗必须在严密的血液学监测下进行,当粒细胞<3000/mm2时应暂停4.避免药液污染眼球及其他部位一遇污染应立即用水进行冲洗5.复昔必须严格地经静脉给药静注药外漏可引起局部皮肤反应甚至出现坏死一旦药液外漏应立即停注局部处理 |
1.应用本品患者要监护血栓形成并发症的可能性。对于有血栓形成倾向者(如急性心肌梗死)宜慎用。 2.本品一般不单独用于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所致的继发性纤溶性出血,以防进一步血栓形成,影响脏器功能,特别是急性肾功能衰竭。如有必要,应在肝素化的基础上才应用本品。 3.如与其他凝血因子如因子IX等合用,应警惕血栓形成,一般认为在凝血因子使用后8小时再用本品较为妥善。 4.由于本品可导致继发肾盂和输尿管凝血块阻塞,血友病或肾盂实质病变发生大量血尿时要慎用。 5.宫内死胎所致低纤维蛋白原血症出血,肝素治疗较本品为安全。 6.慢性肾功能不全时用量酌减,给药后尿液浓度常较高:治疗前列腺手术出血时,用量也应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