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用于敏感菌引起的:1泌尿生殖系统感染,包括单纯性、复杂性尿路感染、细菌性前列腺炎、淋病奈瑟菌尿道炎或宫颈炎(包括产酶株所致者)。2呼吸道感染,包括敏感革兰阴性杆菌所致支气管感染急性发作及肺部感染。3胃肠道感染,由志贺菌属、沙门菌属、产肠毒素大肠埃希菌、亲水气单胞菌、副溶血弧菌等所致。4伤寒。5骨和关节感染。6皮肤软组织感染。7败血症等全身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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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盐酸环丙沙星。其化学名称为:1-环丙基-6-氟-1,4-二氢-4-氧代-7(1-哌嗪基)-3-喹啉羧酸盐酸盐一水合物。 分子式:C17H18FN3O3·HCl·H2O 分子量:385.82 |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每10克内含十一稀酸锌2g,十一稀酸0.5g,醋酸去炎松0.04g,辅料适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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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上海中西三维药业有限公司 |
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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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10930095 |
国药准字H41025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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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用于敏感菌引起的:1泌尿生殖系统感染,包括单纯性、复杂性尿路感染、细菌性前列腺炎、淋病奈瑟菌尿道炎或宫颈炎(包括产酶株所致者)。2呼吸道感染,包括敏感革兰阴性杆菌所致支气管感染急性发作及肺部感染。3胃肠道感染,由志贺菌属、沙门菌属、产肠毒素大肠埃希菌、亲水气单胞菌、副溶血弧菌等所致。4伤寒。5骨和关节感染。6皮肤软组织感染。7败血症等全身感染 |
用于手足癣、体癣及股癣。对其他皮肤瘙痒症有一定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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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口服。 1 成人常用量:一日0.5~1.5g,分2~3次。 2 骨和关节感染:一日1~1.5g,分2~3次,疗程4~6周或更长。 3 肺炎和皮肤软组织感染:一日1~1.5g,分2~3次,疗程7~14日。 4 肠道感染:一日1g,分2次,疗程5~7日。 5 伤寒:一日1.5g,分2~3次,疗程10~14日。 6 尿路感染:急性单纯性下尿路感染,一日0.5g,分2次,疗程5~7日;复杂性尿路感染,每日1g,分2次,疗程7~14日。 7 单纯性淋病:单次口服0.5g。 |
外用。一日1~2次。涂于洗净的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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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对本品及喹诺酮类药过敏的患者禁用。 |
1.局部严重溃烂者禁用; 2.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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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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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用于敏感菌引起的:1泌尿生殖系统感染,包括单纯性、复杂性尿路感染、细菌性前列腺炎、淋病奈瑟菌尿道炎或宫颈炎(包括产酶株所致者)。2呼吸道感染,包括敏感革兰阴性杆菌所致支气管感染急性发作及肺部感染。3胃肠道感染,由志贺菌属、沙门菌属、产肠毒素大肠埃希菌、亲水气单胞菌、副溶血弧菌等所致。4伤寒。5骨和关节感染。6皮肤软组织感染。7败血症等全身感染 |
用于手足癣、体癣及股癣。对其他皮肤瘙痒症有一定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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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本品具广谱抗菌作用,尤其对需氧革兰阴性杆菌的抗菌活性高,对下列细菌在体外具良好抗菌作用:肠杆菌科的大部分细菌,包括枸椽酸杆菌属、阴沟、产气肠杆菌、大肠埃希菌、克雷伯菌属、变形杆菌属、沙门菌属、志贺菌属、弧菌属、耶尔森菌等。常对多重耐药菌也具有抗菌活性。对青霉素耐药的淋病奈瑟菌、产酶流感嗜血杆菌和莫拉菌属均具有高度抗菌活性。对铜绿假单胞菌等假单胞菌属的大多数菌株具抗菌作用。本品对甲氧西林敏感葡萄球菌具抗菌活性,对肺炎链球菌、溶血性链球菌和粪肠球菌仅具中等抗菌活性。对沙眼衣原体、支原体、军团菌亦具良好作用,对结核杆菌和非典型分枝杆菌也有抗菌活性。对厌氧菌的抗菌活性差。环丙沙星为杀菌剂,通过作用于细菌DNA螺旋酶的A亚单位,抑制DNA的合成和复制而导致细菌死亡。 |
抗真菌药,有较强的抑制霉菌的功能,有一定的止痒抗过敏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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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由于目前大肠埃希菌对氟喹诺酮类药物耐药者多见,应在给药前留取尿培养标本,参考细菌药敏结果调整用药。 2本品宜空腹服用,食物虽可延迟其吸收,但其总吸收量(生物利用度)未见减少,故也可于餐后服用,以减少胃肠道反应;服用时宜同时饮水250ml。 3本品大剂量应用或尿pH值在7以上时可发生结晶尿。为避免结晶尿的发生,宜多饮水,保持24小时排尿量在1200ml以上。 4肾功能减退者,需根据肾功能调整给药剂量。 5应用氟喹诺酮类药物可发生中、重度光敏反应。应用本品时应避免过度暴露于阳光,如发生光敏反应需停药。 6肝功能减退时,如属重度(肝硬化腹水)可减少药物清除,血药浓度增高,肝、肾功能均减退者尤为明显,均需权衡利弊后应用,并调整剂量。 7原有中枢神经系统疾患者,例如癫痫及癫痫病史者均应避免应用,有指征时需仔细权衡利弊后应用。 |
1.当药物性状发生改变时,不得使用; 2.切忌入口,避免接触眼睛; 3.涂布部位如有灼烧感、瘙痒、红肿等,应停止用药,洗净,必要时咨询医师; 4.水疱型和磷屑角化型均可用本品,每晚睡前,洗净后,涂于患处,连续4周以上; 5.如使用本品连续4周以上未见好,应复诊; 6.请将本药品放在儿童不宜接触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