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本品用于革兰阳性菌和革兰阴性菌所引起的各种感染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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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每粒含磷霉素250mg,甲氧苄啶50mg。 |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环磷酰胺(C7H15Cl2N2O2P•H2O)50mg,人参茎叶总皂苷50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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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西安高科陕西金方药业公司 |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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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61023530 |
国药准字H1202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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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本品用于革兰阳性菌和革兰阴性菌所引起的各种感染性疾病。 |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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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口服。每次1-2粒(每粒含磷霉素0.25g),每日4次,儿童酌减。 |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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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1、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2、严重肝、肾疾病患者禁用。 3、血液病(如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紫癜症等)患者禁用。 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5、新生儿、早产儿禁用。 |
骨髓抑制为最常见的毒性,白细胞往往在给药后10~14天最低,多在第21天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比其他烷化剂少见;常见的副反应还有恶心、呕吐。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 环磷酰胺的代谢产物可产生严重的出血性膀胱炎,大量补充液体可避免。本品也可致膀胱纤维化。 当大剂量环磷酰胺(按体重50mg/kg)与大量液体同时给予时,可产生水中毒,可同时给予呋塞米以防止。 环磷酰胺可引起生殖系统毒性,如停经或精子缺乏,妊娠初期给药可致畸胎。 长期给予环磷酰胺可产生继发性肿瘤。 用于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疗时,易发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肾病。 少见的副作用有发热、过敏、皮肤及指甲色素沉着、粘膜溃疡、谷丙转氨酶升高、荨麻疹、口咽部感觉异常或视力模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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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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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用药特别在妊娠初期的三个月,由于环磷酰胺有致突变或畸胎作用,可造成胎儿死亡或先天性畸形。本品在乳汁中排出,在开始用复方环磷胺片治疗时必须终止哺乳。儿童用药:本品进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本品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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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本品用于革兰阳性菌和革兰阴性菌所引起的各种感染性疾病。 |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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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1、主要为轻度胃肠道反应,如恶心、胃纳减退、中上腹不适、稀便或轻度腹泻等。一般不影响继续用药,偶可发生皮疹、嗜酸粒细胞增多、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等。 2、本品中TMP对叶酸代谢的干扰可产生血液系统不良反应。可出现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或高铁血红蛋白性贫血。一般白细胞及血小板减少系轻度,及时停药可望恢复,也可加用叶酸制剂治疗。 3、过敏反应:可发生瘙痒、皮疹,偶可呈严重的渗出性多形红斑。 4、偶可发生无菌性脑膜炎,有头痛、颈项强直、恶心等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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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磷霉素在体外对二磷酸腺苷(ADP)介导的血小板凝集有抑制作用。剂量加大时更为显著,但临床应用中尚未见引起出血的报道。 2、下列情况应慎用:肝功能损害;由于叶酸缺乏的巨幼红细胞性贫血或其他血液系统疾病;肾功能损害。 3、用药期间应定期进行周围血象检查,在疗程长、服用剂量大、老年、营养不良及服用抗癫痫药者易出现叶酸缺乏症,如周围血相中白细胞或血小板等已有明显减少则需停用本品。 4、如因服用本品引起叶酸缺乏时,可同时服用叶酸制剂,后者并不干扰本品的抗菌活性。如有骨髓抑制征象发生,应即停用本品,并给予叶酸3-6mg肌内注射,每日1次,使用3日或根据需要用药至造血功能恢复正常。对长期、过量使用本品者可给予高剂量叶酸并延长疗程。 5、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6、儿童用药:新生儿、早产儿禁用。 7、老年用药:老年患者应用本品易出现叶酸缺乏症,用药量应酌减。 |
1.下列情况应慎用:骨髓抑制、有痛风病史、肝功能损害、感染、肾功能损害、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有泌尿素结石史、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 2.用药期间须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肾功能(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肝功能(血清胆红素、谷丙转氨酶)及血清尿酸水平。 3.肾功能损害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4.白血病、淋巴瘤病人出现尿酸性肾病时,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预防,大量补液、碱化尿液及(或)给予别嘌醇。 5.当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或以往的化疗或放射治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6.如有明显的白细胞减少(特别是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应停用本品。 7.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血清胆碱酯酶减少,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