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本品适用于治疗白癜风、牛皮癣(银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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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分为甲氧沙林。 |
本品主要成份为布地奈德;其化学名称为:16α,17α-22R,S-丙基亚甲基二氧-孕甾-1,4-二烯-11β,21-二羟基-3,20二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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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重庆华邦胜凯制药有限公司 |
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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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83067 |
国药准字J2018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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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本品适用于治疗白癜风、牛皮癣(银屑病)。 |
治疗季节性和常年性过敏性鼻炎,常年性非过敏性鼻炎,预防鼻息内切除后鼻息肉的再生,对症治疗鼻息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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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本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用法用量可能存在差异,请阅读具体药物说明书使用,或遵医嘱。 甲氧沙林片: 1、用法:口服,两小时后配合日晒或黑光照射,每周至少2-3次(至少相隔48小时)。 2、剂量:白癜风,按体重0.5mg/kg计算,成人每次服用量为25mg-30mg,每周2-3次;银屑病,按体重0.6mg/kg计算,成人每次服用量为30mg-35mg,每周2-3次。 3、照光时间: (1)日光照射(日晒),首次照射时间为15-25分钟,浅肤色一般为15分钟,中等肤色为20分钟,深肤色为25分钟,以后治疗可适当增加5分钟的照射时间。 (2)黑光照射,照射治疗时间为照射出现红斑反应时间的一半。 甲氧沙林溶液: 外用: 1、1%甲氧沙林溶液用于牛皮癣。 2、全身性或弥散性患者除用药方法同上外,需在医生指导下用黑光机照射治疗。 3、局限性白癜风或初起的白癜风患者患处涂擦药液后,应照射紫外线。 4、0.1%甲氧沙林溶液用于白癜风,患处涂擦1-2小时后,用长波紫外线照射患处。照射时光距为10-30cm,照射30分钟左右。每日1次。一般一个疗程为1个月。治愈后,每周或隔周照射1次以巩固疗效。如未治愈应继续治疗。如两个疗程结束,皮损仍无明显消退,可停止治疗。治愈后如有复发,重复治疗仍然有效。 甲氧沙林搽剂: 1、1%8MOP溶液用于牛皮癣;0.1%8MOP溶液用于白癜风,患处涂擦1-2小时候,用长波长紫外线照射患处。照射时光距为10-30cm,照射30分钟左右,每日1次。一般一个疗程为1个月。治愈后,每周或隔周照射1次以巩固疗效。如未治愈应继续治疗。如两个疗程结束,皮损仍无明显消退,可停止治疗。治愈后如有复发,重复治疗仍然有效。 2、全身性或弥漫性患者用药方法同上外,需在医生指导下用黑光机照射治疗。 3、局限性白癜风或初起的白癜风患者患处涂擦药液后,应照射紫外线。 |
成人及6岁和6岁以上儿童:推荐起始量为一日256μg,此剂量可与早晨一次喷入或早晚分二次喷入。其余详见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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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1、严重肝病患者禁用。 2、白内障或其他晶体疾病患者禁用。 3、有光敏性疾病患者如:红斑狼疮、皮肌炎、卟啉症、多形性日光疹、着色性干皮病等患者禁用。 4、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
1.约5%的患者会发生局部刺激的不良反应。2.常见:气道:局部刺激,轻微的血性分泌物,鼻出血。少见。全身:血管性水肿皮肤:荨麻疹,皮疹,皮炎,瘙痒。气道:鼻中隔穿孔和粘膜溃疡速发或迟发的过敏性反应,包括荨麻疹,皮疹,皮炎,血管性神经水肿和瘙痒已有报道。极少数病人在鼻腔内给予类固醇后出现粘膜溃疡和鼻中隔穿孔。这些不良反应的(类固醇,这些疾病或其他因素)原因尚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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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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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本品适用于治疗白癜风、牛皮癣(银屑病)。 |
治疗季节性和常年性过敏性鼻炎,常年性非过敏性鼻炎,预防鼻息内切除后鼻息肉的再生,对症治疗鼻息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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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甲氧沙林片: 1、本品毒性较低。由于对光的耐受性差异,个别患者可能会出现皮肤瘙痒、红斑等光过敏症状,通常症状会慢慢减轻或消失,也可在医生指导下服用抗过敏药物。 2、过度照射可引起发红、水疱等类似晒伤症状,此时需停药至症状消除后再使用。治疗时调整好照射的强度和照射时间可避免该症状发生。 3、少数患者口服后可能出现轻微的恶心、头痛等不适反应。与食物或牛奶同服,或减少服用量,可减轻不适反应。 外用制剂: 配合长波紫外线照射后常见的不良反应是红斑,常在照射24-28小时出现;皮肤色素沉着,瘙痒。若照射剂量过大或时间过长,照射部位皮肤上可出现红肿、水疱、疼痛、脱屑,如有红肿、水疱等可暂时停用,待恢复后再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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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配合光照治疗要调整好照射时间和照射强度。 2、照光治疗前后要注意对皮肤的保护,避免曝晒。 3、有皮肤癌病史、有日光敏感家族史、新近接受放射线或细胞毒治疗及有胃肠道疾病者应慎用。 4、治疗期间不得服用含有呋喃香豆素的食物,如酸橙、无花果、香菜、芥、胡萝卜、芹菜等。 5、治疗期间应戒酒,不宜吃过于辛辣食物。 6、口服甲氧沙林片同时外用甲氧沙林溶液,疗效更显著,但必须在医生指导下用药。 7、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8、儿童用药:12岁以下儿童禁用。 9、老年用药:年老体弱患者禁用。 10、药物过量:如药物过量时,在2-3小时内,导引呕吐,将患者移至暗室至少24小时,如发生意外的照射过度或暴晒日光,可将患者移至暗室至少24小时,如在24小时内出现Ⅱ度烧伤(显著红斑而无水肿),提示开始潜在的严重烧伤信号,应根据发生的范围和严重度进行烧伤的对症治疗。 |
1. 严格按照说明书或医生指导使用;2. 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3. 儿童使用需在成人监护下;4. 避免喷入眼睛;5. 使用后需清洁喷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