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本品适用于各种关节炎,包括类风湿关节炎、骨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痛风性关节炎及其他软组织疼痛。亦用于其他疼痛如痛经、牙痛、损伤及创伤性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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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非诺洛芬钙。 |
本品主要成份为双环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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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协和药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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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32022243 |
国药准字H20051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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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本品适用于各种关节炎,包括类风湿关节炎、骨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痛风性关节炎及其他软组织疼痛。亦用于其他疼痛如痛经、牙痛、损伤及创伤性痛等。 |
本品可用于治疗慢性肝炎所致的氨基转移酶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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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口服。成人常用量: 1、抗风湿:每次0.3-0.6g,依病情轻重每天服3-4次。 2、镇痛(轻至中等度疼痛或痛经):每次0.2g,每4-6小时一次。成人一日最大限量为3.2g。 |
口服,成人常用剂量一次25mg,必要时可增至50mg,一日3次,最少服用6个月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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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对本品或其他非甾体抗炎药过敏者禁用。 |
服用本品后,个别患者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均为轻度或中度,一般无需停药、或短暂停药、或对症治疗即可缓解。 在入选2200例12岁至65岁患者的双环醇片Ⅳ期临床研究中,未见严重不良反应,研究者报告30例与本品很可能有关或可能有关的不良事件,偶见(发生率<0.5%)皮疹、头晕、腹胀、恶心,极个别(发生率<0.1%)出现头痛、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睡眠障碍、胃部不适、血小板下降、一过性血糖血肌升高、脱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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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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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尚无本品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的研究资料,同其它药物一样,应权衡利弊,谨慎使用。 儿童用药:12岁以下儿童的最适剂量遵医嘱。 老年用药:70岁以上老年患者的最适剂量尚待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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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本品适用于各种关节炎,包括类风湿关节炎、骨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痛风性关节炎及其他软组织疼痛。亦用于其他疼痛如痛经、牙痛、损伤及创伤性痛等。 |
本品可用于治疗慢性肝炎所致的氨基转移酶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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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1、胃肠道症状最为常见,包括恶心、呕吐,烧心、便秘、消化不良等。严重者可有胃溃疡、出血和穿孔。 2、其他有头痛、头晕、困倦、下肢浮肿。偶有使白细胞、血小板减少,有时肝酶可以一过性升高。 3、过敏性皮疹、皮肤瘙痒亦有发生。 |
药理作用 双环醇为联苯结构衍生物。动物试验结果发现:双环醇对四氯化碳、D-氨基半乳糖、扑热息痛引起的小鼠急性肝损伤的氨基转移酶升高、小鼠免疫性肝炎的氨基转移酶升高有降低作用,肝脏组织病理形态学损害有不同程度的减轻。体外试验结果显示双环醇对肝癌细胞转染人乙肝病毒的2.2.15细胞株具有抑制HBeAg、HBVDNA、HBsAg分泌的作用。 毒理研究 遗传毒性:双环醇Ames试验、CHL染色体畸变试验、小鼠微核试验,结果均为阴性。 生殖毒性:大鼠灌胃给予双环醇250、500、1000mg/kg,雄性大鼠于交配前连续给药60天,雌性大鼠于交配前14天到妊娠后15天连续给药。雄性、雌性大鼠分别于雌性大鼠妊娠后第7天和第20天处死。结果显示对妊娠率、吸收率、活胎数、胎仔性别、胎仔体重、骨骼发育、内脏发育未见明显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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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交叉过敏对阿司匹林或其他非甾体抗炎药过敏者,本品可能有交叉过敏反应。对阿司匹林过敏的哮喘患者,本品也可引起支气管痉挛。 2、对诊断的干扰 (1)因本品对血小板聚集有抑制作用,出血时间可延长。 (2)本品可使血钾浓度增高; (3)本品可致血清碱性磷酸酶、乳酸脱氢酶及氨基转移酶升高;本品可影响血T3的测定结果(假性升高)。 3、对血小板聚集有抑制作用,可使出血时间延长,但停药24小时即可恢复。 4、可使血尿素氮及血清肌酐含量升高,肌酐清除率下降。 5、原有支气管哮喘者,用药后可加重。 6、心功能不全、高血压,用药后可致水潴留、水肿。 7、血友病或其他出血性疾病(包括凝血障碍及血小板功能异常),用药后出血时间延长,出血倾向加重。 8、有消化性溃疡病史者,应用本品时易出现胃肠道副作用,包括产生新的溃疡。 9、肾功能不全者用药后肾脏不良反应增多,甚至导致肾功能衰竭。 10、长时间用药时应定期检查血象及肝、肾功能。 11、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晚期妊娠妇女可使孕期延长,引起难产及产程延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宜使用。本品在乳汁中仅有微量排出,孕妇及乳母用药问题尚缺乏资料。 12、儿童用药:由于没有相关安全性和剂量参考研究,不建议该药用于儿童。 13、老年用药:未进行该项试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14、药物过量:用药过量数小时内即出现胃肠道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消化不良、恶心、呕吐、腹痛、头晕、头痛、共济失调、耳鸣、震颤、嗜睡、意识障碍等。偶尔发生高烧、心动过缓、低血压和急性肾功能衰竭。有用药过量引起呼吸抑制和代谢性酸中毒的报道。 |
1.在用药期间应密切观察病人临床症状,体征和肝功能变化,疗程结束后也应加强随访。 2.有肝功能失代偿者如胆红素明显升高、低白蛋白血症、肝硬化腹水、食管静脉曲张出血、肝性脑病及肝肾综合征慎用或遵医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