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本品用于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胃肠道、肾、胆绞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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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颠茄草。 |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环磷酰胺(C7H15Cl2N2O2P•H2O)50mg,人参茎叶总皂苷50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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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四川峨嵋山药业有限公司 |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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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Z51021587 |
国药准字H1202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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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本品用于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胃肠道、肾、胆绞痛等。 |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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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口服。常用量:一次0.3-1ml,一日1-3ml;极量:一次1.5ml,一日4.5ml。 |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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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青光眼、前列腺增生、心动过速者禁用。 |
骨髓抑制为最常见的毒性,白细胞往往在给药后10~14天最低,多在第21天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比其他烷化剂少见;常见的副反应还有恶心、呕吐。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 环磷酰胺的代谢产物可产生严重的出血性膀胱炎,大量补充液体可避免。本品也可致膀胱纤维化。 当大剂量环磷酰胺(按体重50mg/kg)与大量液体同时给予时,可产生水中毒,可同时给予呋塞米以防止。 环磷酰胺可引起生殖系统毒性,如停经或精子缺乏,妊娠初期给药可致畸胎。 长期给予环磷酰胺可产生继发性肿瘤。 用于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疗时,易发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肾病。 少见的副作用有发热、过敏、皮肤及指甲色素沉着、粘膜溃疡、谷丙转氨酶升高、荨麻疹、口咽部感觉异常或视力模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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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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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用药特别在妊娠初期的三个月,由于环磷酰胺有致突变或畸胎作用,可造成胎儿死亡或先天性畸形。本品在乳汁中排出,在开始用复方环磷胺片治疗时必须终止哺乳。儿童用药:本品进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本品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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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本品用于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胃肠道、肾、胆绞痛等。 |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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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1、较常见的有:便秘、出汗减少、口鼻咽喉及皮肤干燥、视力模糊、排尿困难(尤其老年人)。 2、少见的情况有:眼睛痛、眼压升高、过敏性皮疹或疱疹。 3、用药逾量表现:视力模糊或视野改变、动作笨拙不稳、神志不清、抽搐、眩晕、昏睡不醒、严重口鼻或咽部发干、发热、婴幼儿多见;幻觉、谵妄,多见于老年人,呼吸短促及呼吸困难(呼吸抑制)、言语不清、易激动、神经质、坐立不安等反应,儿童多见;心跳异常加快、皮肤特别温热、干燥、发红,儿童多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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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对阿托品或其他颠茄生物碱不耐受,对颠茄也可不耐受。 2、幼儿及儿童对颠茄的阿托品样毒性反应极为敏感。痉挛性麻痹与脑损害的幼儿及儿童,对颠茄的反应增强,应用使要严密观察。环境温度较高时,可有体温急骤升高的危险,原因是汗腺分泌活动受抑制,多见于婴幼儿。脸红反应则系皮下血管扩张所致。 3、老年病患者应用一般常用量即可出现烦躁、震颤、昏睡或谵妄等症状。老年人特别容易发生抗毒蕈碱样不良反应,如便秘、口干和尿潴留(尤其是男性)。也易诱发未经诊断的青光眼。一经发现,应即停药。 4、遇有下述一些疾病应慎用: (1)脑损害,尤其是儿童,颠茄的中枢神经作用可加强。 (2)心脏病特别是心律失常、充血性心力衰竭、冠心病、二尖瓣狭窄等。 (3)先天愚型,可出现瞳孔散大及心率加快。 (4)反流性食管炎,食管与胃的运动减弱,下食管括约肌松弛,可使胃排空延迟,从而促成胃潴留,并增加胃-食管的反流。 (5)胃肠道阻塞性疾患,如贲门失弛缓症和幽门梗阻等,可因肌运动和张力的削弱而引起梗阻及胃潴留。 (6)青光眼(闭角型或潜在型),颠茄可诱发闭角型青光眼的急性发作,20岁以上患者青光眼潜在,有诱发的危险。 (7)急性出血伴有心血管功能不全者,心率加速可能不利。 (8)肝功能中度损害可减少减慢颠茄的代谢。 (9)膈疝合并反流性食管炎,颠茄可使症状加重。 (10)高血压可因用药而加甚。 (11)甲状腺机能亢进,心动过速更甚。 (12)老年衰弱患者肠道松弛无力,或已有麻痹性肠梗阻先兆,有导致完全性肠梗阻的危险。 (13)肺部疾患,特别是婴幼儿及衰弱患者,支气管分泌减少,痰浓缩后有支气管栓子形成。 (14)重症肌无力者,乙酰胆碱的生理作用被抑制后的病情可加重。 (15)植物神经疾病等患者,尿潴留和睫状肌麻痹可加甚。 (16)前列腺肥大,非阻塞性(膀胱张力减低),及尿路阻塞性疾病,可能导致完全性尿潴留。 (17)中度肾功能损害,颠茄排泄减少而发生不良反应。 (18)小儿痉挛性麻痹,对颠茄的效应可增加。 (19)可加重心动过速。 (20)溃疡性结肠炎,用药量大时肠能动度降低,可导致麻痹性肠梗阻,且可诱发及加重中毒性巨结肠症。 |
1.下列情况应慎用:骨髓抑制、有痛风病史、肝功能损害、感染、肾功能损害、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有泌尿素结石史、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 2.用药期间须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肾功能(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肝功能(血清胆红素、谷丙转氨酶)及血清尿酸水平。 3.肾功能损害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4.白血病、淋巴瘤病人出现尿酸性肾病时,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预防,大量补液、碱化尿液及(或)给予别嘌醇。 5.当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或以往的化疗或放射治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6.如有明显的白细胞减少(特别是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应停用本品。 7.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血清胆碱酯酶减少,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