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本品适用于治疗和预防抗恶性肿瘤药物引起的恶心、呕吐等消化道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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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为盐酸雷莫司琼。 |
本品主要成份为: 氨甲环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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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锦州奥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信谊万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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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56187 |
国药准字H3102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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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本品适用于治疗和预防抗恶性肿瘤药物引起的恶心、呕吐等消化道症状。 |
本品主要用于急性或慢性、局限性或全身性原发性纤维蛋白溶解亢进所致的各种出血。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所致的继发性高纤溶状态,在未肝素化前,慎用本品。本品尚适用于:前列腺、尿道、肺、脑、子宫、肾上腺、甲状腺、肝等富有纤溶酶原激活物脏器的外伤或手术出血;用作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物(-PA)、链激酶及尿激酶的拮抗物;人工流产、胎盘早期剥落、死胎和羊水栓塞引起的纤溶性出血;局部纤溶性增高的月经过多,眼前房出血及严重鼻出血;用于防止或减轻因子VIII或因子IX缺乏的血友病患者拔牙或口腔手术后的出血;中枢动脉瘤破裂所致的轻度出血,如蛛网膜下腔出血和颅内动脉瘤出血;应用本品止血优于其他抗纤溶药,但必须注意并发脑水肿或脑梗塞的危险性,至于重症有手术指征患者,本品仅可作辅助用药;用于治疗遗传性血管神经性水肿.可减少其发作次数和严重度;血友病患者发生活动性出血,可联合应用本药;可治疗溶栓过量所致的严重出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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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通常,成人静脉注射给药0.3mg,1日1次。可根据年龄、症状不同适当增减用量。效果不明显时,可以追加给药剂量,但日用量不应超过0.6mg。 |
口服:一次1~1.5g(4~6片),一日2~6g(8~24片)。为防止手术前后出血,可参考上述剂量,为治疗原发性纤维蛋白溶解所致出血,剂量可酌情加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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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对本药成份有过敏史者禁用。 |
本品副作用较氨基己酸为少。偶有药物过量所致颅内血栓形成和出血。副作用尚有腹泻、恶心及呕吐;较少见的有经期不适(经期血液凝固所致)。持续应用本品较久者,应作眼科检查监护(例如视力测验、视觉、视野和眼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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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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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儿童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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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本品适用于治疗和预防抗恶性肿瘤药物引起的恶心、呕吐等消化道症状。 |
本品主要用于急性或慢性、局限性或全身性原发性纤维蛋白溶解亢进所致的各种出血。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所致的继发性高纤溶状态,在未肝素化前,慎用本品。本品尚适用于:前列腺、尿道、肺、脑、子宫、肾上腺、甲状腺、肝等富有纤溶酶原激活物脏器的外伤或手术出血;用作组织型纤溶酶原激活物(-PA)、链激酶及尿激酶的拮抗物;人工流产、胎盘早期剥落、死胎和羊水栓塞引起的纤溶性出血;局部纤溶性增高的月经过多,眼前房出血及严重鼻出血;用于防止或减轻因子VIII或因子IX缺乏的血友病患者拔牙或口腔手术后的出血;中枢动脉瘤破裂所致的轻度出血,如蛛网膜下腔出血和颅内动脉瘤出血;应用本品止血优于其他抗纤溶药,但必须注意并发脑水肿或脑梗塞的危险性,至于重症有手术指征患者,本品仅可作辅助用药;用于治疗遗传性血管神经性水肿.可减少其发作次数和严重度;血友病患者发生活动性出血,可联合应用本药;可治疗溶栓过量所致的严重出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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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在上市前进行安全性评价的352例中有7例(2.0%)出现了不良反应。主要的是体热、头痛、头重等。 1、严重不良反应:对本品过敏者可能出现过敏样症状如胸闷、呼吸困难、喘鸣、颜面潮红、发红、瘙痒、发绀、血压降甚至休克等。发生率尚不明确。此外,在国外有使用其它5-HT3受体拮抗型止吐药出现癫痫样发作的报告。 2、其它不良反应:皮肤发红、出疹、瘙痒;头痛、头重;腹泻;便秘;血中肌酸酐上升;肝功能异常(AST(GOT))上升、ALT(GPT)上升、γ-GTP上升、胆红素上升;身体发热、头部发烧舌头麻木感;打嗝。出现该这些症状时应停止用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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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建议本品在抗恶性肿瘤治疗前15-30分钟静脉注射给药。 2、开安瓿时:本药的容器是一点切割型安瓿,最好先用酒精棉签擦拭安瓿颈部后再打开。 3、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的用药:对妊娠过程中用药的安全性尚未确立。对孕妇或可能怀孕的妇女,只有在判断治疗方面的益处大于危险性时方可使用。大鼠的动物实验表明,本药可分泌到乳汁中。对哺乳期妇女用药时要让其停止哺乳。 4、儿童用药:尚不明确。 5、老年用药:通常老年患者生理机能低下,应密切观察患者的状态,慎重给药。出现不良反应时,及时处理。 |
1.应用本品患者要监护血栓形成并发症的可能性。对于有血栓形成倾向者(如急性心肌梗死)宜慎用。 2.本品一般不单独用于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所致的继发性纤溶性出血,以防进一步血栓形成,影响脏器功能,特别是急性肾功能衰竭。如有必要,应在肝素化的基础上才应用本品。 3.如与其他凝血因子如因子IX等合用,应警惕血栓形成,一般认为在凝血因子使用后8小时再用本品较为妥善。 4.由于本品可导致继发肾盂和输尿管凝血块阻塞,血友病或肾盂实质病变发生大量血尿时要慎用。 5.宫内死胎所致低纤维蛋白原血症出血,肝素治疗较本品为安全。 6.慢性肾功能不全时用量酌减,给药后尿液浓度常较高:治疗前列腺手术出血时,用量也应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