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酮洛芬

酮洛芬

处方药 非医保

重庆西南合成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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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治:酮洛芬片、酮洛芬肠溶胶囊、酮洛芬缓释片、酮洛芬缓释胶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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酮洛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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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酮洛芬
酮洛芬
卡托普利片
卡托普利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分为酮洛芬。

本品主要成份为卡托普利。

生产企业

重庆西南合成制药有限公司

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50020568

国药准字H31022986

说明
作用与功效

酮洛芬片、酮洛芬肠溶胶囊、酮洛芬缓释片、酮洛芬缓释胶囊:

高血压;心力衰竭。

用法用量

本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用法用量可能存在差异,请阅读具体药物说明书使用,或遵医嘱。 酮洛芬片、酮洛芬胶囊: 口服。成人,一次50mg,一日3次。 酮洛芬肠溶胶囊: 口服。成人常用量: 1、抗风湿,一次50mg,一日3-4次。最大用量一天200mg。 2、治疗痛经,一次50mg,每6-8小时1次,必要时可增至每次75mg。为避免对胃肠道刺激,应饭后服用,整个胶囊吞服。 酮洛芬缓释片: 口服:成人一次75mg(1片),一日2次。 酮洛芬缓释胶囊: 成人,用餐时口服。常用量为: 1、每日2次,每次75mg(1粒)或0.1g(1粒)。 2、每日1次,每次0.2g(75mg3粒;0.1g2粒;0.2g1粒)。 酮洛芬凝胶: 外用,按照痛处大小,使用本品适量,轻轻搓揉,一日1-2次或更多。

视病情或个体差异而定。本品宜在医师指导或监护下服用,给药剂量须遵循个体化原则,按疗效予以调整。 1.成人常用量 (1)高血压,口服,1次12.5 mg,每日2-3次,按需要1-2周内增至50 mg,每日2-3次。疗效不满意可加用其他降压药。 (2)心力衰竭,开始1次口服12.5 mg,每日2-3次,必要时逐渐增至50 mg,每日2-3次。若需进一步加量,宜观察疗效2周再考虑;对近期大量服用利尿剂,处于低钠/低血容量,而血压正常或偏低患者,初始剂量6.25 mg每日3次,以后通过测试逐步增加至常用量。 2.小儿常用量 降压或治疗心力衰竭,按体重0.3 mg/kg,每日3次,必要时每隔8-24小时增加0.3 mg/kg,求得最低有效量。

副作用

1、对阿司匹林或其他非留体抗炎药有过敏者禁用。 2、有活动性消化道溃疡/出血,或者既往曾复发溃疡/出血的患者。 3、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4、禁用于冠状动脉搭桥手术(CABG)围手术期疼痛的治疗。 5、有应用非甾体抗炎药后发生胃肠道出血或穿孔病史的患者。 6、重度心力衰竭患者。

较常见的有: 皮疹,可能伴有瘙痒和发热,常发生于治疗4周内,呈斑丘疹或荨麻疹,减量、停药或给抗组胺药后消失,7%-10%伴嗜酸性细胞增多或抗核抗体阳性。 心悸,心动过速,胸痛。 咳嗽。 味觉迟钝。 较少见的有: 蛋白尿,常发生于治疗开始8个月内,其中1/4出现肾病综合症,但蛋白尿在6个月内渐减少,疗程不受影响。 眩晕、头痛、昏厥。由低血压引起,尤其在缺钠或血容量不足时。 血管性水肿,见于面部及四肢,也可引起舌、声门或喉血管性水肿,应予警惕。 心率快而不齐。 面部潮红或苍白。 少见的有: 白细胞与粒细胞减少,有发热、寒战,白细胞减少与剂量相关,治疗开始后3-12周出现,以10-30天最显著,停药后持续2周。伴有肾衰者应加强警惕,同服别嘌呤醇可增加此种危险。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1.本品能通过胎盘,可危害胎儿,检出怀孕应立即停用本品。2.本品可排入乳汁,其浓度约为母体血药浓度的1%,故授乳妇女应用必须权衡利弊。儿童用药:曾有报告本品用于婴儿可引起血压过度与持久降低伴少尿与抽搐,故应用本品仅限于其他降压治疗无效者。老年用药:老年人对降压作用敏感,应用本品须酌减剂量。

成分

酮洛芬片、酮洛芬肠溶胶囊、酮洛芬缓释片、酮洛芬缓释胶囊:

高血压;心力衰竭。

药理作用

1、胃肠道反应较常见,如胃部疼痛或不适、胀气、恶心、呕吐、食欲减退、腹泻、便秘等,严重者可出现上消化道溃疡、出血及穿孔。 2、过敏反应,过敏性皮炎、皮肤瘙痒、剥脱性皮炎、喉头水肿、支气管痉挛(过敏性)等。 3、眼:视力模糊、视网膜出血。 4、心血管系统:心律不齐、血压升高、心悸。 5、中枢神经系统:头晕、头痛、耳鸣、听力下降、精神紧张、精神抑郁、幻觉、嗜睡、四肢麻木等。 6、肝肾:肝损害、肾功能下降、间质性肾炎、肾病。 7、血液系统:鼻衄、粒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溶血性贫血等。 8、其它:水潴留(体重增加快、尿量减少、面部水肿等)、口腔炎、多汗等。

注意事项

1、交叉过敏:对阿司匹林或其他非留体类抗炎药过敏者,本品可有交叉过敏反应。 2、对诊断的干扰: (1)由于本品对血小板聚集有抑制作用,可使出血时间延长34秒。 (2)本品可使血钠浓度降低,血红蛋白及红细胞压积降低。 (3)本品可致血清碱性磷酸酶、乳酸脱氢酶及氨基转移酶升高。 (4)由于本品在尿中代谢产物的干扰,可影响尿17羟皮质醇(17-OHC)的测定结果。 3、有下列情况者应慎用: (1)原有支气管哮喘者,用药后可加重。 (2)心功能不全,高血压,用药后可致水潴留、水肿。 (3)血友病或其他出血性疾病(包括凝血障碍及血小板功能异常),用药后出血时间延长,出血倾向加重。 (4)有消化道溃疡史者,应用本品时易出现胃肠道副作用,包括产生新的溃疡。 (5)肾功能不全者用药后肾脏不良反应增多,甚至导致肾功能衰竭。 (6)本品用于肝硬变患者尤应慎重,因血中游离药物浓度可升高,必要时可用最小有效量并应密切监测。 4、本品为对症治疗药,不宜长期或大量使用,用于解热连续使用不得3天,用于止痛不得超过5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5、用药期间如出现胃肠道出血、肝肾功能损害、视力障碍、血象异常以及过敏反应等情况应立即停止用药。 6、如出现胃肠道出血或溃疡、胸痛、气短、无力、言语含糊等情况,应停药并咨询医师。 7、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宜应用。 8、儿童用药: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9、老年用药: 老年人应用本品时血浆蛋白结合率及药物排出速度可减低,导致血药浓度升高及半衰期延长,因而需注意剂量调整。尤其大于70岁者,开始可用半量,如无效且耐受好,可逐渐增加至常用量,但应密切监护。 10、药物过量: 服用常规剂量的5-10倍可导致嗜睡、恶心、呕吐和上腹部疼痛。大剂量的酮洛芬可引起呼吸抑制和昏迷。胃肠道出血、低血压、高血压或急性肾功能衰竭也可发生,但较少见。服药超量时应作紧急处理,包括催吐或洗胃、口服活性碳、抗酸药或(和)利尿剂,并给予检测及其他支持治疗。 11、酮洛芬凝胶: (1)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2)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瘙痒、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3)治疗7天后,不见好转,应咨询医师。 (4)不得用于皮肤破损处及感染性创口。 (5)为了防止过敏和光敏性反应,在治疗期以及治疗后2周内,用药部位避免阳光直接暴晒,包括日光浴。

1.胃中食物可使本品吸收减少30%~40%,故宜在餐前1小时服药。 2.本品可使血尿素氮、肌酐浓度增高,常为暂时性,在有肾病或长期严重高血压而血压迅速下降后易出现,偶有血清肝脏酶增高;可能增高血钾,与保钾利尿剂合用时尤应注意检查血钾。 3.下列情况慎用本品: (1)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此时白细胞或粒细胞减少的机会增多。 (2)骨髓抑制。 (3)脑动脉或冠状动脉供血不足,可因血压降低而缺血加剧。 (4)血钾过高。 (5)肾功能障碍而致血钾增高,白细胞及粒细胞减少,并使本品潴留。 (6)主动脉瓣狭窄,此时可能使冠状动脉灌注减少。 (7)严格饮食限制钠盐或进行透析者,此时首剂本品可能发生突然而严重的低血压。 4.用本品期间随访检查: (1)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计数,最初3个月每2周一次,此后定期检查,有感染迹象时随即检查; (2)尿蛋白检查每月一次。 5.肾功能差者应采用小剂量或减少给药次数,缓慢递增;若须同时用利尿药,建议用呋塞米而不用噻嗪类,血尿素氮和肌酐增高时,将本品减量或同时停用利尿剂。 6.用本品时蛋白尿若渐增多,暂停本品或减少用量。 7.用本品时若白细胞计数过低,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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