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本品适用于蛋白质摄入不足、吸收障碍等氨基酸不能满足机体代谢需要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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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份为谷氨酸、脯氨酸、丝氨酸、苯丙氨酸等。 |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环磷酰胺(C7H15Cl2N2O2P•H2O)50mg,人参茎叶总皂苷50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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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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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43194 |
国药准字H1202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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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本品适用于蛋白质摄入不足、吸收障碍等氨基酸不能满足机体代谢需要的患者。 |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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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静脉滴注。 1、成人:根据病情、一日输注500-200ml,缓慢滴注,每分钟约40-50滴,老人及症病人更需缓慢滴注。从氨基酸的利用考虑,在可配伍性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本品可与葡萄糖注射液,脂肪乳注射液及其它营养要素按照适当的比例混合后经中心或周围静脉连续输过(16-24小时连续使用),并应根据年龄、症状、体重等情况,决定适当用量。 2、婴幼儿:本品用于婴幼儿病人时,应在开始使用的一周内逐渐增加剂量。最大剂量为按体重一日30ml/kg。 |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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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严重肝功能不全、严重肾功能不全及尿毒症患者、氨基酸代谢障碍者禁用。 |
骨髓抑制为最常见的毒性,白细胞往往在给药后10~14天最低,多在第21天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比其他烷化剂少见;常见的副反应还有恶心、呕吐。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 环磷酰胺的代谢产物可产生严重的出血性膀胱炎,大量补充液体可避免。本品也可致膀胱纤维化。 当大剂量环磷酰胺(按体重50mg/kg)与大量液体同时给予时,可产生水中毒,可同时给予呋塞米以防止。 环磷酰胺可引起生殖系统毒性,如停经或精子缺乏,妊娠初期给药可致畸胎。 长期给予环磷酰胺可产生继发性肿瘤。 用于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疗时,易发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肾病。 少见的副作用有发热、过敏、皮肤及指甲色素沉着、粘膜溃疡、谷丙转氨酶升高、荨麻疹、口咽部感觉异常或视力模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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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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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用药特别在妊娠初期的三个月,由于环磷酰胺有致突变或畸胎作用,可造成胎儿死亡或先天性畸形。本品在乳汁中排出,在开始用复方环磷胺片治疗时必须终止哺乳。儿童用药:本品进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本品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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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本品适用于蛋白质摄入不足、吸收障碍等氨基酸不能满足机体代谢需要的患者。 |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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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滴注速度过快时,可产生恶心、呕吐、发热等反应,应加注意。同所有高渗溶液一样,从周围静脉输注时可能会导致血栓性静脉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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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本品含60mmol/L的乙酸,大量应用或并用电解质输液时,应注意电解质与酸碱平衡。 2、外周静脉输注时,因加有葡萄糖呈高渗状态,滴注速度必须缓慢。 3、用前必须详细检查药液,如发现瓶身有破裂、漏气、变色、发霉、沉淀、变质等异常现象时绝对不应使用。 4、本品遇冷可能出现结晶,可将药液加热到60℃,缓慢摇动使结晶完全溶解后再用。 5、开瓶药液一次用完,剩余药液不宜贮存再用。 6、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未进行该项试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7、儿童用药:请参见【用法用量】。 8、老年患者用药:未进行该项试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9、药物过量:未进行该项试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
1.下列情况应慎用:骨髓抑制、有痛风病史、肝功能损害、感染、肾功能损害、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有泌尿素结石史、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 2.用药期间须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肾功能(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肝功能(血清胆红素、谷丙转氨酶)及血清尿酸水平。 3.肾功能损害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4.白血病、淋巴瘤病人出现尿酸性肾病时,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预防,大量补液、碱化尿液及(或)给予别嘌醇。 5.当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或以往的化疗或放射治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6.如有明显的白细胞减少(特别是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应停用本品。 7.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血清胆碱酯酶减少,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