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由皮真菌、酵母菌及其它真菌引起的皮肤、指(趾)甲感染,如:脚癣、股癣、手癣、体癣、花斑癣、头癣、须癣、甲癣、皮肤、指(趾)甲念珠菌病、口角炎、外耳炎。
查看说明书药品对比
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每克含主要成份硝酸咪康唑0.02克,辅料为硬脂酸、甘油、单硬脂酸甘油脂、液状石蜡、羟苯乙酯、白凡士林、三乙醇胺。 |
本品主要成份为全反式维A酸。 |
|
生产企业 |
江苏远恒药业有限公司 |
山东良福制药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32024758 |
国药准字H10970053 |
|
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由皮真菌、酵母菌及其它真菌引起的皮肤、指(趾)甲感染,如:脚癣、股癣、手癣、体癣、花斑癣、头癣、须癣、甲癣、皮肤、指(趾)甲念珠菌病、口角炎、外耳炎。 |
适用于治疗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APL),并可作为维持治疗药物。同时用于治疗痤疮、扁平苔藓、白班、毛发红糠疹和面部糠疹等。可作为银眉病、鱼鳞病的辅助治疗,也可用于治疗多发性寻常疣以及角化异常类的各种皮肤病。 |
|
用法用量 |
1.皮肤感染 外用,涂搽于洗净的患处,早晚各1次,症状消失后(通常需2~5周)应... |
口服:每日2~3次,每次10mg。 |
|
副作用 |
偶见过敏、水疱、烧灼感、充血、瘙痒或其他皮肤刺激症状。非常罕见血管神经性水肿、荨麻疹、湿疹、接触性皮炎、红斑、骨盆痛(痉挛)、阴道刺激、阴道分泌物和给药部位不适。 |
1.唇炎、黏膜干燥、结膜炎、甲沟炎、脱发。2.高血脂,多发生于治疗后2-3个月。3.引起胚胎发育畸形。4.肝功能受损。5.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综合征(RA-APL综合征),表现为白细胞增多,一些病人因缺氧及多器官功能衰竭而导致死亡。6.其他:可出现头痛.头晕(50岁以下者较老年人多)、骨增厚、口干、脱屑以及对光过敏、皮肤色素变化等。 |
|
禁忌 |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本品有致畸性,育龄妇女及其配偶在口服本品期间及服药前三个月及服药后一年内应严格避孕,育龄妇女服药前、停药后应做妊免实验。儿童用药:儿童慎用。老年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
|
成分 |
由皮真菌、酵母菌及其它真菌引起的皮肤、指(趾)甲感染,如:脚癣、股癣、手癣、体癣、花斑癣、头癣、须癣、甲癣、皮肤、指(趾)甲念珠菌病、口角炎、外耳炎。 |
适用于治疗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APL),并可作为维持治疗药物。同时用于治疗痤疮、扁平苔藓、白班、毛发红糠疹和面部糠疹等。可作为银眉病、鱼鳞病的辅助治疗,也可用于治疗多发性寻常疣以及角化异常类的各种皮肤病。 |
|
药理作用 |
该药品系广谱抗真菌药,其作用机制是抑制真菌细胞膜的合成,以及影响其代谢过程,对皮肤癣菌、念珠菌等有抗菌作用,对某些革兰阳性球菌也有一定疗效。 |
||
注意事项 |
1、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2、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3、治疗念珠菌病,需避免密封包扎,否则可促使致病菌生长。 4、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5、用于妇科疾病时:无性生活史的女性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用药期间注意个人卫生,防止重复感染。 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11、出现局部敏感或过敏反应,应立即停药并及时咨询医生。 12、当性伴侣被感染时也应给予适当的治疗。 13、本品为局部用药,不得口服。如被意外大量口服,如需要可采用适当的胃排空措施。 |
1.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2.避免与眼睛、口腔黏膜等接触;3.避免强烈日光或紫外线照射;4.皮肤破损处不宜使用;5.定期进行肝功能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