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由皮肤癣菌如毛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疣状毛癣菌、断发毛癣菌、紫色毛癣菌)、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引起的皮肤、毛发真菌感染。本品仅用于治疗大面积、严重的皮肤真菌感染(体癣、股癣、足癣、头癣)和念珠菌(如白色假丝酵母)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根据感染部位、严重性和范围考虑口服给药的必要性。皮肤癣菌(丝状真菌)感染引起的甲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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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活性成分:盐酸特比萘芬。 |
盐酸达克罗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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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湖北恒安芙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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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103319 |
国药准字H20041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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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由皮肤癣菌如毛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疣状毛癣菌、断发毛癣菌、紫色毛癣菌)、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引起的皮肤、毛发真菌感染。本品仅用于治疗大面积、严重的皮肤真菌感染(体癣、股癣、足癣、头癣)和念珠菌(如白色假丝酵母)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根据感染部位、严重性和范围考虑口服给药的必要性。皮肤癣菌(丝状真菌)感染引起的甲癣。 |
局部麻醉药。用于上消化道内窥镜检查时的喉头麻醉和润滑,同时祛除腔道内泡沫,使视野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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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和适应症调整疗程。成人:0.25g,每天一次。其他详见说明书。 |
用时振摇,于胃镜检查前将本品8~10ml含于咽喉部,片刻后慢慢吞下,约10~15分钟后可行胃镜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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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详见说明书。 |
对盐酸达克罗宁过敏者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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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详见说明书。儿童用药:没有关于年龄<2岁儿童口服特比萘芬的治疗经验,因此不推荐本品用于这个年龄组的患者。对于体重<20kg(通常年龄>5岁)的儿童患者,其从对照试验中获得的资料非常有限,所以药物只有在没有其它选择的治疗发放以及潜在的治疗效益大于可能的危险的情况下才考虑使用。对于体重>20kg(通常年龄>5岁)的儿童患者用药(参见【用法用量】)。老年用药:尚无证据提示老年患者与年轻患者需服不同剂量或发生不同的不良反应。开处方时,应注意这一年龄组患者是否已存在肝、肾功能损害(见【注意事项】]。 |
儿童注意事项: 应酌情减少剂量。 妊娠与哺乳期注意事项: 孕妇应慎用。 老人注意事项: 应酌情减少剂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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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由皮肤癣菌如毛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疣状毛癣菌、断发毛癣菌、紫色毛癣菌)、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引起的皮肤、毛发真菌感染。本品仅用于治疗大面积、严重的皮肤真菌感染(体癣、股癣、足癣、头癣)和念珠菌(如白色假丝酵母)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根据感染部位、严重性和范围考虑口服给药的必要性。皮肤癣菌(丝状真菌)感染引起的甲癣。 |
局部麻醉药。用于上消化道内窥镜检查时的喉头麻醉和润滑,同时祛除腔道内泡沫,使视野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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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药理作用 本品为局部麻醉药,对粘膜有表面麻醉作用,具有穿透性强和作用持久的特点,一般2~10分钟起效,可维持2~4小时。 毒性作用 本品毒性较普鲁卡因低,大鼠口服LD50为0.37g/kg,相当于临床推荐剂量的222倍;小鼠口服LD50为0.21g/kg,相当于临床推荐剂量的126倍。小鼠腹腔注射LD50为0.047g/kg,相当于临床推荐剂量的28.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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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2.肝功能不全者慎用;3.对本品过敏者禁用;4.避免与眼睛接触;5.如出现严重皮疹,应立即停药并就医。 |
急性病患者及消化道粘膜严重损伤患者应酌情减少剂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