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由皮肤癣菌如毛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疣状毛癣菌、断发毛癣菌、紫色毛癣菌)、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引起的皮肤、毛发真菌感染。本品仅用于治疗大面积、严重的皮肤真菌感染(体癣、股癣、足癣、头癣)和念珠菌(如白色假丝酵母)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根据感染部位、严重性和范围考虑口服给药的必要性。皮肤癣菌(丝状真菌)感染引起的甲癣。
查看说明书药品对比
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活性成分:盐酸特比萘芬。 |
其化学名称为:9、10-开环胆甾-24-环丙基-5、7、10(19)、22-四烯-1、3、24三醇。 |
|
生产企业 |
湖北恒安芙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103319 |
H20120557 |
|
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由皮肤癣菌如毛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疣状毛癣菌、断发毛癣菌、紫色毛癣菌)、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引起的皮肤、毛发真菌感染。本品仅用于治疗大面积、严重的皮肤真菌感染(体癣、股癣、足癣、头癣)和念珠菌(如白色假丝酵母)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根据感染部位、严重性和范围考虑口服给药的必要性。皮肤癣菌(丝状真菌)感染引起的甲癣。 |
寻常性银屑病(牛皮癣)。 |
|
用法用量 |
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和适应症调整疗程。成人:0.25g,每天一次。其他详见说明书。 |
将本品少量涂与患处皮肤,每日两次。某些患者在生效后减少用药次数仍可维持疗效。本品仅供外用,每周用药不超过100g。 |
|
副作用 |
详见说明书。 |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钙代谢失调患者以及有维生素D中毒症状者禁用。 |
|
禁忌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详见说明书。儿童用药:没有关于年龄<2岁儿童口服特比萘芬的治疗经验,因此不推荐本品用于这个年龄组的患者。对于体重<20kg(通常年龄>5岁)的儿童患者,其从对照试验中获得的资料非常有限,所以药物只有在没有其它选择的治疗发放以及潜在的治疗效益大于可能的危险的情况下才考虑使用。对于体重>20kg(通常年龄>5岁)的儿童患者用药(参见【用法用量】)。老年用药:尚无证据提示老年患者与年轻患者需服不同剂量或发生不同的不良反应。开处方时,应注意这一年龄组患者是否已存在肝、肾功能损害(见【注意事项】]。 |
儿童注意事项: 达力士儿童用药的安全性尚未完全确定。 妊娠与哺乳期注意事项: 动物实验未发现达力士有任何致畸作用,但达力士在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中的用药安全性尚未完全确定。 老人注意事项: 用法用量请参照成年人。老年患者用药尚没有具体的临床实践经验,但达力士大多数临床研究包括了老年患者。 |
|
成分 |
由皮肤癣菌如毛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疣状毛癣菌、断发毛癣菌、紫色毛癣菌)、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引起的皮肤、毛发真菌感染。本品仅用于治疗大面积、严重的皮肤真菌感染(体癣、股癣、足癣、头癣)和念珠菌(如白色假丝酵母)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根据感染部位、严重性和范围考虑口服给药的必要性。皮肤癣菌(丝状真菌)感染引起的甲癣。 |
寻常性银屑病(牛皮癣)。 |
|
药理作用 |
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表明口服给药经肝脏代谢,半衰期很短。人肝脏匀浆休外实验显示人的代谢途径与鼠、豚鼠、兔相似,主要代谢物无药理活性。卡泊三醇经皮肤吸收为给药剂量的1%-5%。 |
||
注意事项 |
1.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2.肝功能不全者慎用;3.对本品过敏者禁用;4.避免与眼睛接触;5.如出现严重皮疹,应立即停药并就医。 |
可能对面部皮肤有刺激作用,故不宜用于面部。涂药后应小心洗去手上残留之药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