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由皮肤癣菌如毛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疣状毛癣菌、断发毛癣菌、紫色毛癣菌)、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引起的皮肤、毛发真菌感染。本品仅用于治疗大面积、严重的皮肤真菌感染(体癣、股癣、足癣、头癣)和念珠菌(如白色假丝酵母)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根据感染部位、严重性和范围考虑口服给药的必要性。皮肤癣菌(丝状真菌)感染引起的甲癣。
查看说明书药品对比
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活性成分:盐酸特比萘芬。 |
醋酸曲安奈德、尿素。 |
|
生产企业 |
湖北恒安芙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103319 |
国药准字H37023664 |
|
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由皮肤癣菌如毛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疣状毛癣菌、断发毛癣菌、紫色毛癣菌)、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引起的皮肤、毛发真菌感染。本品仅用于治疗大面积、严重的皮肤真菌感染(体癣、股癣、足癣、头癣)和念珠菌(如白色假丝酵母)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根据感染部位、严重性和范围考虑口服给药的必要性。皮肤癣菌(丝状真菌)感染引起的甲癣。 |
用于牛皮藓及扁平苔藓。 |
|
用法用量 |
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和适应症调整疗程。成人:0.25g,每天一次。其他详见说明书。 |
外用。涂于患处,一日2-3次或遵医嘱。 |
|
副作用 |
详见说明书。 |
1.感染性皮肤病,如脓疱疹、体癣、股癣患者禁用。2.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
|
禁忌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详见说明书。儿童用药:没有关于年龄<2岁儿童口服特比萘芬的治疗经验,因此不推荐本品用于这个年龄组的患者。对于体重<20kg(通常年龄>5岁)的儿童患者,其从对照试验中获得的资料非常有限,所以药物只有在没有其它选择的治疗发放以及潜在的治疗效益大于可能的危险的情况下才考虑使用。对于体重>20kg(通常年龄>5岁)的儿童患者用药(参见【用法用量】)。老年用药:尚无证据提示老年患者与年轻患者需服不同剂量或发生不同的不良反应。开处方时,应注意这一年龄组患者是否已存在肝、肾功能损害(见【注意事项】]。 |
儿童注意事项: 尚不明确。 妊娠与哺乳期注意事项: 孕妇、特别是妊娠3个月内的禁用,哺乳期妇女禁用。 老人注意事项: 尚不明确。 |
|
成分 |
由皮肤癣菌如毛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疣状毛癣菌、断发毛癣菌、紫色毛癣菌)、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引起的皮肤、毛发真菌感染。本品仅用于治疗大面积、严重的皮肤真菌感染(体癣、股癣、足癣、头癣)和念珠菌(如白色假丝酵母)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根据感染部位、严重性和范围考虑口服给药的必要性。皮肤癣菌(丝状真菌)感染引起的甲癣。 |
用于牛皮藓及扁平苔藓。 |
|
药理作用 |
醋酸曲安奈德为中效糖皮质激素类,外用具有抗炎、抗过敏、止痒等作用,能消除局部非感染性炎症所引起的发热、发红及肿胀。尿素具有使角质蛋白溶解变性,增进角质层水合作用,从而使皮肤柔软,防止干裂。作用机制是抑制炎症细胞向炎症部位移动,阻止炎症介质释放,稳定溶酶体膜;并可抑制免疫反应;提高机体对有害刺激的应激能力。 |
||
注意事项 |
1.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2.肝功能不全者慎用;3.对本品过敏者禁用;4.避免与眼睛接触;5.如出现严重皮疹,应立即停药并就医。 |
1.不宜长期使用,并避免全身大面积使用。2.不宜用于皮肤柔嫩及皱折部位,如腋窝、腹股沟等。3.用药一周后症状未缓解,应向医师咨询。4.涂布部位如有灼烧感、瘙痒、红肿等,应停止用药,并洗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