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适用于慢性湿疹、银屑病、扁平苔藓、盘状红斑狼疮、神经性皮炎、掌跖脓疱病等皮质类固醇外用治疗有效的皮肤病的短期治疗。
查看说明书药品对比
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成份为丙酸氯倍他索。 |
本品主要成份为:克林霉素磷酸酯,其化学名称为:甲基6-(1-甲基-反-4-丙基-L-2-吡咯烷甲酰氨基)-1-硫代-7(S)-氯-6,7,8-三脱氧-L-苏式-a-D-半乳辛吡喃糖苷-2-磷酸酯。 分子式:C18H34ClN2O8PS 分子量:504.96 |
|
生产企业 |
桂林华信制药有限公司 |
江苏神龙药业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58885 |
国药准字H20058820 |
|
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适用于慢性湿疹、银屑病、扁平苔藓、盘状红斑狼疮、神经性皮炎、掌跖脓疱病等皮质类固醇外用治疗有效的皮肤病的短期治疗。 |
用于治疗寻常痤疮。 |
|
用法用量 |
外用:薄薄一层均匀涂于患处,一日2次。疗程不得超过2周,由于该药可能抑制下丘脑~垂体~肾上腺轴,每周总剂量不得超过20g(相当于丙酸氯倍他索10mg)。 |
局部外用,用温水洗净患处,轻轻擦干后,取适量凝胶在患处涂一薄层,每日早晚各1次。 |
|
副作用 |
本品用药2周以内的耐受性一般较好,最常见的不良反应为局部烧灼感、刺激和瘙痒,发生率约0.5%。其它较少见的不良反应为刺痛、皲裂、红斑、毛囊炎、手指麻木、皮肤萎缩及毛细血管扩张,其发生率约为0.3%。局部应用皮质类固醇尚可引起下述较少见的局部不良反应:烧灼感、痒感、刺激、皮肤干燥、多毛症、痤疮样疹、色素减退、口周皮炎、过敏性接触性皮炎、皮肤软化、继发感染、皮肤萎缩、出现皮纹、痱子。在极少数情况病例,用皮质类固醇治疗银屑病(或停药)可使病情加重或诱发脓疱型银屑病,故需注意监测。 |
本品与林可霉素、克林霉素有交叉耐药性,对克林霉素或林可霉素有过敏史者禁用。 |
|
禁忌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丙酸氯倍他索为强效皮质固醇,可经皮吸收,兔和小鼠皮下给药时均有致畸作用,致畸作用大于低效类固醇。尚未在妊娠妇女进行足够的、严格对照的研究,所以,在妊娠期间,只有当用药的可能获益超过对胎儿的潜在危害时才能使用本品。孕妇不能大面积、大量或较长时间使用本品。局部使用皮质类固醇是否可在乳汁中测出药物尚不清楚,哺乳期妇女慎用本品。儿童用药:本品不推荐用于12岁以下儿科病人。由于儿童皮肤表面积与体重的比例高于成人,因此,儿科病人对局部皮质类固醇更加敏感,易引起下丘脑-垂体-肾上腺轴的抑制和库欣综合症。有报道显示,儿童应用本品可出现HPA轴抑制,库欣综合症和颅内高压。儿童HPA轴抑制的表现包括线性生长延迟、体重增加延迟、血皮质醇水平低及对ACTH刺激缺乏反应。颅内高压表现为囟门膨出、头痛及双侧视神经乳头水肿。老年用药:尚不明确。 |
儿童注意事项: 小于4岁儿童慎用。 妊娠与哺乳期注意事项: 尚未进行孕妇研究,但在动物繁殖性研究中,未见到对胎儿的影响,并且孕妇使用该药品的治疗获益可能胜于其潜在危害。或者,该药品尚未进行动物试验,也没有对孕妇进行充分严格的对照研究。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使用本品应注意。 老人注意事项: |
|
成分 |
适用于慢性湿疹、银屑病、扁平苔藓、盘状红斑狼疮、神经性皮炎、掌跖脓疱病等皮质类固醇外用治疗有效的皮肤病的短期治疗。 |
用于治疗寻常痤疮。 |
|
药理作用 |
本品吸收后可水解成克林霉素发挥抗菌作用,尤对痤疮丙酸杆菌具有较好的抗菌活性。本品还可使皮肤表面的脂肪酸减少,有利于痤疮的治疗。 |
||
注意事项 |
本品属于强效皮质类固醇外用制剂,在低至每日2g的剂量时即可抑制下丘脑-垂体-肾上腺(PHA)轴,由于全身性吸收作用,可造成可逆性下丘脑-垂体-肾上腺(PHA)轴的抑制,部分患者可出现库欣综合征、高血糖及尿糖等表现。 应用强效皮质类固醇、大面积用药、较长时间用药并采用封包方法均可增加系统吸收,所以,大面积皮肤应用大剂量强效皮质类固醇的患者,应定期进行尿游离可的松测定和ACTH刺激试验,评价下丘脑-垂体-肾上腺(PHA)轴的抑制情况。如发现PHA轴抑制,应停药、减少用药次数或改用低效类固醇。 在停药后,PHA轴功能一般能够立即和完全恢复,在少数情况下可出现撤药体征和/或症状,需要补充皮质类固醇。 儿科患者局部给药的吸收量较大,因此更易于出现全身毒性。 如出现刺激表现,应停药并给予适当治疗。 如伴有皮肤感染,必须同时使用抗感染药物。如同时使用后,感染的症状没有及时改善,应停用本药直至感染得到控制。 不能应用于面部、腋部及腹股沟等皮肤折皱部位,因为即便短期应用也可造成皮肤萎缩、毛细血管扩张等不良反应。 与其它皮质类固醇一样,本品不能用于酒糟鼻和口周皮炎的治疗。局部皮质类固醇一般不能用于治疗痤疮 |
1本品局部吸收后,也可能引起腹泻,此时应立即停药,并向医师咨询。 2请勿将本品用于其他细菌引起的皮肤感染。 3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若误进眼睛,应以清水彻底冲洗。 4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瘙痒、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5孕妇慎用,哺乳期妇女如必须使用,应停止哺乳。 612岁以下儿童请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