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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开克(盐酸氟西汀肠溶片)

金开克(盐酸氟西汀肠溶片)

处方药 医保

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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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治:本品用于抑郁症缓解期,用于巩固期治疗和维持期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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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开克(盐酸氟西汀肠溶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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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金开克(盐酸氟西汀肠溶片)
金开克(盐酸氟西汀肠溶片)
复方环磷酰胺片
复方环磷酰胺片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份为盐酸氟西汀。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环磷酰胺(C7H15Cl2N2O2P•H2O)50mg,人参茎叶总皂苷50mg。

生产企业

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

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20061062

国药准字H12021006

说明
作用与功效

本品用于抑郁症缓解期,用于巩固期治疗和维持期疗效。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用法用量

1、仅用于成人口服。 2、急性期建议使用氟西汀普通片,待抑郁症状缓解4周以上后,使用本品。成人推荐剂量为每周口服一次氟西汀肠溶片一片(不可咀嚼)。推荐每周固定某一天早晨饭后服用。 3、由于氟西汀从体内清除较慢,由服用每日一次20mg氟西汀普通片转为服用本品时,需间隔7天(从停用普通片时计算)。 4、WHO达成的共识认为,抗抑郁药物持续治疗至少6个月。 5、对于肝肾功能受损患者、老年患者、或合用了其他可能产生相互作用药物的患者,需考虑减少剂量。 6、如果患者显示任何其他的不良反应,应咨询有经验的医生或药剂师。

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1片,一日3~4次。

副作用

1、对氟西汀或本品辅料成份过敏患者禁用。 2、单胺氧化酶抑制剂(MAOI): (1)有报告在接受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治疗的患者同时合并单胺氧化酶抑制剂,以及近期终止SSRI治疗转而开始单胺氧化酶抑制剂治疗的患者中间出现严重的、有时甚至是致命的反应。应在停用MAOI治疗2周后,方可开始氟西汀治疗。 (2)有些病例可表现出类似5-羟色胺综合征(类似神经阻滞剂恶性综合症并可能被做出如此诊断)的特点。赛庚啶或丹曲林可能会对此类病人的治疗有益。合用MAOI的患者出现的反应包括:高热、僵硬、肌阵挛、自主神经系统不稳定伴有生命体征的迅速波动、以及精神状态的变化,包括极度的激越,可能发展为谵妄和昏迷。 (3)因此,氟西汀不宜与MAOI合并使用。同样,至少应在停用本药5周后,方可开始使用MAOI。如果氟西汀长期使用和/或服用剂量较高时,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方可开始单胺氧化酶抑制剂治疗。 (4)不推荐合用。可逆性MAOI(例如马氯贝胺)停用数日后,可开始使用氟西汀。 3、甲硫哒嗪:禁止与甲硫哒嗪合用或在停用氟西汀不足5周时服用甲硫哒嗪。因氟西汀可以抑制甲硫哒嗪的代谢,而后者能发生剂量依赖的QTc间期延长,可能导致严重心律不齐,如尖端扭转和猝死。

骨髓抑制为最常见的毒性,白细胞往往在给药后10~14天最低,多在第21天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比其他烷化剂少见;常见的副反应还有恶心、呕吐。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 环磷酰胺的代谢产物可产生严重的出血性膀胱炎,大量补充液体可避免。本品也可致膀胱纤维化。 当大剂量环磷酰胺(按体重50mg/kg)与大量液体同时给予时,可产生水中毒,可同时给予呋塞米以防止。 环磷酰胺可引起生殖系统毒性,如停经或精子缺乏,妊娠初期给药可致畸胎。 长期给予环磷酰胺可产生继发性肿瘤。 用于白血病或淋巴瘤治疗时,易发生高尿酸血症及尿酸性肾病。 少见的副作用有发热、过敏、皮肤及指甲色素沉着、粘膜溃疡、谷丙转氨酶升高、荨麻疹、口咽部感觉异常或视力模糊。

禁忌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用药特别在妊娠初期的三个月,由于环磷酰胺有致突变或畸胎作用,可造成胎儿死亡或先天性畸形。本品在乳汁中排出,在开始用复方环磷胺片治疗时必须终止哺乳。儿童用药:本品进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老年用药:本品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成分

本品用于抑郁症缓解期,用于巩固期治疗和维持期疗效。

适用于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细胞白血病、神母细胞瘤、卵巢癌、乳癌以及各种肉瘤及肺癌等。

药理作用

1、随着本品的持续治疗,不良反应的强度和发生频率会减少,通常不会导致治疗停止。 2、同其它SSRIs一样,常见的不良反应如下: (1)全身:过敏(如搔痒、皮疹、风疹、过敏反应、脉管炎、血清反应、颜面水肿等)、寒战、5-羟色胺综合征、光敏反应及非常罕见的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Lyell综合征)。 (2)消化系统:胃肠道功能紊乱(如腹泻、恶心、呕吐、消化不良、吞咽困难、味觉颠倒)、口干等。少见肝功能检测异常,肝炎鲜有报告。国外临床试验报告氟西汀周服肠溶制剂比日服普通片更多发生腹泻不良事件(发生率分别为10%和5%)。 (3)神经系统:头痛、睡眠异常(如梦境反常、失眠等)、头晕、厌食、疲乏(如困倦、睡意等)、欣快、短暂的动作异常(如抽搐、共济失调、战栗、肌阵挛等)、痉挛发作及精神运动性不安。幻觉、躁狂反应、混乱、兴奋、焦虑及有关症状(如紧张等)、专心及思考行为减弱(如人格障碍等)、攻击(这些症状可能归因于潜在的疾病),5-羟色胺综合征罕有报道。 (4)泌尿系统:尿潴留,尿频等。 (5)生殖紊乱:性功能障碍(如延迟或缺少射精、性高潮缺乏)、阴茎异常勃起、溢乳。 (6)其他症状:秃头症、呵欠、视觉异常(如视力模糊,瞳孔散大等)、出汗、血管舒张、关节痛、肌痛、体位性低血压和瘀癍。其他出血表现(如妇科出血、胃肠道出血、皮肤或粘膜出血)罕见报告(详见【注意事项】出血)。 (7)一过性低血钠:停服本品时极少数患者出现一过性低血钠(包括血钠低于110mmol/L),且可逆。某些病例可能是由于抗利尿激素分泌失调引起。多数报道见于老年人、服用利尿药的患者、或其他原因导致体液耗竭的患者。 (8)呼吸系统:咽炎和呼吸困难。肺的不良事件罕见(包括组织病理学的炎性变化和/或纤维化)。呼吸困难可能是最初唯一的症状。 3、停药时,服用SSRIs的患者出现撤药症状已有报告,尽管已有的证据表明这并不是由于依赖性引起。一般症状,包括头昏、感觉异常、头痛、焦虑及恶心,多数比较轻微可自我控制。服用氟西汀时上述症状罕见。血浆氟西汀及去甲氟西汀浓度在治疗结束会逐步减少,因此,大多数患者不须逐步减少用药剂量。

注意事项

1、警告: 皮疹和过敏反应:皮疹、过敏反应和进一步的全身反应,有时非常严重(包括皮肤、肾脏、肝脏和肺)。如果出现皮疹或其他可能的过敏现象而不能确定病因时,应停用氟西汀。 2、注意: (1)抽搐发作:抗抑郁药可能增加抽搐发作的风险。因此,同其它抗抑郁药一样,氟西汀须慎用于既往有抽搐发作史的患者。患者发生抽搐发作或抽搐发作频率增加,应立即停药。氟西汀应避免用于不稳定性抽搐发作/癫痫患者,如用于癫痫稳定患者,应加强监查。 (2)躁狂症:抗抑郁药应慎用于既往有躁狂/轻躁狂病史的患者。同所有抗抑郁药一样,一旦患者发生躁狂,应立即停药。 (3)心脏疾病:在一项双盲试验中对312例服用氟西汀患者的心电图进行评估,未发现心脏传导阻滞。然而,对于急性心脏疾病患者服用本品的临床经验尚有限,故此类患者应慎用。 (4)体重减轻:氟西汀可能导致体重减轻,但通常与基线体重成比例。 (5)糖尿病:糖尿病患者服用SSRI可影响血糖浓度。服用氟西汀期间可能出现低血糖,停药后继而出现高血糖。应调整胰岛素和口服降糖药的剂量。 (6)自杀:同其它抗抑郁药一样,治疗最初数周内疗效可能不明显,在此期间应密切监护患者。抑郁症患者常见自杀企图,并可能持续存在,直至症状明显缓解。临床经验表明,在康复的最初阶段自杀的风险可能会增加。 (7)出血:已有报道服用SSRI患者出现皮肤出血(例如瘀癍和紫癜)。在服用氟西汀患者中,瘀癍少有报告。其他出血症状(例如妇科出血、胃肠道出血、及其他皮肤或粘膜出血)罕见报告。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服用SSRI患者,尤其是合用已知影响血小板功能药物(例如非典型抗精神病药——氯氮平,吩噻嗪类、大多数三环类抗抑郁药、阿司匹林、非甾体类抗炎药)的患者,以及既往有出血史的患者。 (8)氟西汀治疗时,尤其是合用其他5-羟色胺能药物(包括L-色氨酸)和/或抗精神病药时,极少情况下会出现5-羟色胺综合征或类似神经阻滞剂恶性综合症。由于这些情况(临床症状表现为高热、僵硬、肌阵挛、自主神经系统不稳定伴有生命体征的迅速波动、以及精神状态的变化,后者包括意识错乱、易激怒、极度激越直至发展为谵妄和昏迷)可能危及生命,故遇到这种情况发生,应立即终止氟西汀治疗并给予对症支持治疗。 3、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孕妇:大量资料显示氟西汀对人类并无致畸作用。氟西汀在怀孕期间可以使用,但需注意,尤其在妊娠晚期或分娩开始时。因为已有报道氟西汀对新生儿产生以下影响:易激怒、震颤、肌张力减退、持续哭泣、吮吸困难或睡眠困难。这些症状提示可能是5-羟色胺能效应或撤药综合征。这些症状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可能与氟西汀(4-6天)及其活性代谢产物去甲氟西汀(4-16天)较长的半衰期有关。 (2)乳母:氟西汀及其代谢产物去甲氟西汀可分泌至母乳。对乳儿的不良事件已有报道。如果必需服用氟西汀,应停止母乳喂养;但是,如果要继续母乳喂养,氟西汀应采用最低有效剂量。 4、儿童用药:因为安全性和疗效尚未明确,儿童和青少年(不足18岁)不推荐使用氟西汀。 5、老年用药:参见【用法用量】或遵医嘱。 6、药物过量:单独过量服用氟西汀通常症状比较轻微。过量的症状包括恶心、呕吐、痉挛发作、心血管功能失调(从无症状的心律不齐到心搏停止)、肺功能障碍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紊乱(从兴奋到昏迷)。单独过量服用本品导致死亡的报告极其罕见。建议立刻停药,监测心脏和生命体征,辅以一般对症和支持治疗。对本品无特效解毒药。强制利尿、透析、血液灌注和体液交换等方法均不理想。合用活性炭和山梨醇的疗效与催吐及洗胃相同,甚至更好。处理过量服药时,须考虑同时服用多种药物的可能性。近期曾经服用或正在服用本品的患者同时服用了过量的三环类药物,应密切观察并延长观察期。

1.下列情况应慎用:骨髓抑制、有痛风病史、肝功能损害、感染、肾功能损害、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有泌尿素结石史、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 2.用药期间须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计数,肾功能(尿素氮 肌酐消除率),肝功能(血清胆红素、谷丙转氨酶)及血清尿酸水平。 3.肾功能损害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4.白血病、淋巴瘤病人出现尿酸性肾病时,可采用以下的方法预防,大量补液、碱化尿液及(或)给予别嘌醇。 5.当肿瘤细胞浸润骨髓或以往的化疗或放射治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环磷酰胺的剂量应减少至治疗量的1/2~1/3。 6.如有明显的白细胞减少(特别是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应停用本品。 7.对诊断的干扰:本品可使血清胆碱酯酶减少,血及尿中尿酸水平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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