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1、本品适用于乳腺癌、消化道肿瘤(包括原发性和转移性肝癌、胆道系统癌肿和胰腺癌)、卵巢癌和原发性支气管肺腺癌的辅助化疗和姑息治疗。
查看说明书药品对比
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分为氟尿嘧啶、氯化钠。 |
本品每粒含主要成份布洛芬0.4g。辅料为:糖、淀粉、硬脂酸、聚乙烯吡咯酮。 |
|
生产企业 |
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 |
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31149 |
国药准字H20013062 |
|
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1、本品适用于乳腺癌、消化道肿瘤(包括原发性和转移性肝癌、胆道系统癌肿和胰腺癌)、卵巢癌和原发性支气管肺腺癌的辅助化疗和姑息治疗。 |
用于缓解下列症状:牙痛、头痛、原发性痛经,肩痛,肌痛及运动后损伤性疼痛:劳损、腱鞘炎、滑囊炎引起的疼痛;骨关节引起的关节肿痛;以及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 |
|
用法用量 |
静脉滴注,成人常用量每日氛尿嘧啶0.5-1.0g,每3-4周连用5日,也可每周用一次,每次氟尿嘧啶0.5-0.75g,连用2-4周后休息2周作为一疗程。滴注速度请遵医嘱。联合化疗,常用的有: 1、丝裂霉素、氟尿嘧啶和长春新碱(MFO),用于消化道腺癌。 2、环磷酰胺、甲氨蝶呤和氟尿嘧啶(CMF),用于乳腺癌。 3、氟尿嘧啶、阿霉素、丝裂霉素(FAM)或氟尿嘧啶、阿霉素和亚硝脲类(CCNU或甲基CCNU)用于胃癌或胆道系统和胰腺癌。具体联合化疗方案应由临床医生制定推荐,请遵医嘱。 |
口服,成人及12岁以上儿童,一次1粒,每日服用两次(早晚各一次)。 |
|
副作用 |
1、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2、当伴有水痘或带状疱疹时禁用本品。 3、严重营养不良,骨假造血功能低下,严重感染或对氟尿嘧啶过敏患者禁止使用本品。 |
1.一般为肠、胃部不适,少数病人可出现恶心、呕吐、胃烧灼感或轻度消化不良、胃肠道溃疡及出血、转氨酶升高、头痛、头晕、耳鸣、视力模糊、精神紧张、嗜睡、下肢水肿或体重骤增。2.偶见皮疹、过敏性肾炎、膀胱炎、肾病综合征、肾乳头坏死或肾功能衰竭、支气管痉挛。3.少数病人可能出现过敏性肾炎、膀胱炎、肾病综合征、肾乳头坏死或肾功能衰竭,尤其注意在长期使用时通常伴有血清尿素水平升高和水肿,罕见支气管痉挛。4.有肠道疾病如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Crohn'sdisease)既往史者,有可能加重病情。5.极罕见造血障碍(贫血、白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全血细胞减少症、粒细胞缺乏症。初始症状为发热、咽喉痛、浅表性口腔溃疡、流感样症状、重度疲劳、出现原因不明的瘀伤或出血)可肝病。6.极罕见严重过敏反应,症状包括:面部、舌和咽喉水肿,呼吸困难,心动过速,低血压(过敏反应,血管性水肿或休克)。7.用非甾体抗炎药治疗,有出现水肿、高血压和心力衰竭的报道。8.在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中,(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混合性结缔组织病)患者中,布洛芬治疗期间有发生无菌性脑膜炎症状的个别案例,如颈强直、头痛、恶心、呕吐、 |
|
禁忌 |
|
|
|
成分 |
1、本品适用于乳腺癌、消化道肿瘤(包括原发性和转移性肝癌、胆道系统癌肿和胰腺癌)、卵巢癌和原发性支气管肺腺癌的辅助化疗和姑息治疗。 |
用于缓解下列症状:牙痛、头痛、原发性痛经,肩痛,肌痛及运动后损伤性疼痛:劳损、腱鞘炎、滑囊炎引起的疼痛;骨关节引起的关节肿痛;以及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 |
|
药理作用 |
1、恶心、食欲减退或呕吐。一般剂量时多不严重,偶见口腔粘膜炎或溃疡、腹部不适或腹泻,周围血白细胞减少常见(大多在疗程开始后2-3周达最低点,约在3-4周内恢复正常),血小板减少罕见,极少见咳嗽、气急或小脑共济失调等,脱发或注入药物的静脉色素沉着相当多见。 2、静脉滴注处药物外溢可引起局部疼痛、坏死或蜂窝组织炎。 3、长期应用可导致神经系统毒性。 4、偶见用药后心肌缺血,可出现心绞痛和心电图变化。 |
本品能抑制前列腺素的合成,具有镇痛、解热和抗炎的作用。且为缓释剂型,可使药物在体内逐渐释放。每服用一次,可持续12小时止痛。 |
|
注意事项 |
1、本品在动物实验中有致畸和致癌性,但在人类,其致突变、致畸和致癌性均明显低于氦芥类或其他细胞毒性药物,长期应用本品而致发生第2个原发性肿瘤的危险也比氮芥等烷化剂为小。 2、除有意识的单用本品小剂作放射增敏剂外,般不宜和放射治疗同用。 3、有下列情况者慎用本品: (1)肝功能明显异常。 (2)周围白细胞计数低于3500/mm2血小板低于50000/mm2者。 (3)感染、出血(包括皮下和胃肠道)或发热超过38℃。 (4)明显胃肠道梗阻. (5)失水或和酸碱、电解质平衡失调者。 4、用法为静脉滴注,由于本品具有神经毒性,不可用作鞘内注射。 5、开始治疗前及疗程中应每周定期检查周围血象。 6、肝肾功能不全者,特别是有骨髓抑制者,剂量应减少。 7、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在人类曾有极少数由于在妊娠初期头3个月期间应用本品而致先天性畸形者,并可能对胎儿产生远期影响。故在妇女妊娠期应禁用。 (2)由于本品潜在的致突、致畸和致癌性和可能在婴儿中出现毒副反应,因此在应用本品期间不允许哺乳。 8、儿童用药:静脉滴注,一次按体重10-12mg/kg,一日1次或隔日1次。或遵医嘱。 9、老年用药:老年人剂量应减少。 10、药物过量:尚不明确 |
1.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2.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3. 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4. 哮喘患者慎用;5. 服用期间避免饮酒;6. 避免与其他非甾体抗炎药同时使用。 |